養女狀告養父養母,試圖解除收養關系
作者: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曹金晶 發布時間:2021-01-26 瀏覽次數:826
“韓嫣(化名)把她爸爸媽媽告上法院啦!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呢!”消息在大豐韓和斌(化名)的老家瞬間傳開了。大家驚訝之余,紛紛為韓和斌打抱不平起來:“韓嫣被抱回來時才幾個月。我們看著韓嫣長大,老韓兩口子對韓嫣很好,給她上學,接送她……。”
1月24日,記者采訪了審理這起案件的大豐法院法官劉鋒。盡管案件已塵埃落定,而且上個月還被市中院評選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但是劉鋒的語氣依然比較沉重:“對于親情,真的沒有輸和贏!”
庭審中,韓嫣執意要求判決解除收養關系:“雙方間的收養關系自始都不成立,而且收養人當時才24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情形。”其實韓嫣對養父母是有感情的,接下來的陳述中,她沒有繼續稱對方為“被告”,改稱為“爸爸、媽媽”,但言語中依然埋怨,“因我不是親生子女,故從小未受優待。”并且列舉了很多韓和斌對待她以及她的第二任丈夫吳明(化名)的不是。“雙方關系已惡化,無修復可能,故提起訴訟。”韓嫣說。
面對被自己撫養成人,朝夕相處20多年的養女,法庭上的韓和斌和妻子百感交集:“當年將孩子抱回家時,她還不會說話不會走路。我們省吃儉用撫養她,視如己出。后來30多歲有了親生女兒,我們怕她多想,反而對她傾注了更多的財力、精力。出資為她買房、開店,就是希望她的日子過好。”
后來,韓和斌夫婦獲知韓嫣的婚姻亮起紅燈,氣憤之下打了韓嫣以及后來成為‘二任’的吳明。“出現矛盾主要是我們不能接受韓嫣對待婚姻的態度和選擇。”韓和斌說,盡管這樣,后來為了韓嫣的幸福,他們還是接受了吳明,還幫他們辦了結婚儀式。“韓嫣生小孩,我們夫婦無微不至地照顧了31天,天天燒早茶送過去。”庭審中韓和斌的陳述激動而無奈。
法院通過走訪,確認了雙方提交的一些證據。認為收養行為發生在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實施前。“案涉收養行為雖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原被告雙方長期以養父母和養女關系共同生活,且為群眾公認,雙方間的收養關系成立并生效。”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劉鋒說,“但是本案中,原被告產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近幾年,主因是原告在婚姻中的一些做法令兩被告不能接受。盡管后來關系有所緩和,但還是沒能克己顧全、懷持包容之心待人處事,致使矛盾再次產生。”最終法院認為雙方雖有矛盾,但尚不至于關系惡化,屬于一般家庭矛盾,不符合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定要件,所以駁回韓嫣解除與韓和斌夫婦間收養關系的訴求。
【法官寄語】
有句俗話:親恩不及養恩大。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養父母亦是父母。其恩之大,非今世全能報答!
盡管是抱養,但養父母視為己出,精心撫育,哪怕后來有了親生女兒,依然傾力幫扶。因為愛之深,責之切。見到養女婚姻亮起紅燈,養父母心急如焚,平生第一次打了養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實,在本案中,雙方實際并未達到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韓嫣對于養父母還是心存感恩的,也試圖去彌合雙方的裂痕,但因為雙發的矛盾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才導致發生對簿公堂的一幕。所以不少家庭矛盾真的沒有什么對和錯。如果子女多聽聽父母的“嘮叨”,如果父母對子女的婚姻多些寬容和擔待,也許,事情不會這么糟糕!
跳出這起案件,我想說的是,孝敬父母是中國傳統倫理的基石,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法典》等法律的大義。隨著養父母逐漸年邁,正是養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時候。如果法律隨意允許解除收養關系,可能會導致養父母老無所養,顯然有失公允,更有失公德,良好的社會風尚就難以得到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