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強的松,是應用于臨床治療的一種激素,用于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腎病綜合征、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療,同時也有很大的副作用。通州市某鎮劉建軍因關節炎在某村社區衛生服務站治療時,醫生配給其強的松和抗風濕靈治療,導致其股骨頭壞死,患者為此和村醫生、村社區衛生服務站、村委會、衛生院之間展開了一場責任之爭。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決衛生院為村衛生室的醫療過錯行為埋單,這場醫患糾紛以患者勝訴告終。

正常治療股骨頭卻壞死

劉建軍年過不惑,身強力壯,長年在外從事建筑業。200111月,他突然發覺行走時踝關節有響聲,即到所在村的村衛生室就診。村醫生陳某某初步檢查后認為劉建軍患有關節炎,即配給100粒強的松和100粒抗風濕靈,未書寫病歷資料。同年12月,感覺病情尚未好轉的劉建軍再次到該村衛生室治療,另一村醫生陳某配給其一瓶抗風濕靈及不到1瓶的強的松,也未書寫病歷資料。20023月,劉建軍隨建筑隊外出打工,打工期間,感覺右髖關節疼痛。4個月后,劉建軍感覺疼痛越來越厲害,回家休息。20031月,劉建軍到通州市人民醫院拍片檢查,被診斷為右股骨頭無菌性壞死。后來,他又到其他大醫院檢查,得到同樣答案。

強的松使用不當產生惡果

  劉建軍自從被確診為關節炎后,治療基本上未停止,緣何變為股骨頭壞死?劉建軍經咨詢有關醫生后得知,超劑量服用激素藥可以引起股骨頭壞死,他在村衛生室配到的強的松就是一種激素藥。劉建軍即與村醫生陳某某、陳某交涉,通州市某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也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時,兩名村醫均承認曾配給劉建軍強的松。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未能協商成功。

20048月,劉建軍以村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院、村委會、陳某某、陳某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的40%6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原告起訴后,同時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醫學會進行了鑒定,南通市醫學會經鑒定認為,醫方未認真執行診療規范,就診記錄不全,類風濕性關節炎診斷依據不足,在診斷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予服用強的松藥,適用癥掌握不當,服用強的松與患者股骨頭壞死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建議進一步治療,必要時行雙側人工全髖置換術。原告劉建軍對此不服,申請再次鑒定,江蘇省醫學會作出基本相同的鑒定結論。

衛生院為村衛生室埋單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某、陳某系原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其醫療行為屬職務行為,行為后果應由單位承擔即村衛生室承擔。根據《南通市村衛生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村衛生室不具備法人資格,故應由被告某衛生院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村委會與村衛生室不存在關系,故不應承擔責任。根據省、市兩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因此由原、被告按六四比例分擔責任。通州市人民法院遂于20058月判決被告某衛生院賠償原告劉建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的40%,計2萬余元,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并駁回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通州市某衛生院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2月,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69月,劉建軍入住通大附院進行股骨頭置換手術,用去醫療費近7萬元,于200611月再次將通州市某衛生院告上法庭。通州法院于20061219判決原告劉建軍行股骨頭置換手術的損失由被告通州市某衛生院賠償3萬余元,由此,這起因“強的松”引發的醫療官司終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