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家住通州市川港鎮志浩村五組的陳明明曾因犯保險詐騙罪,于2006429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但其仍不思悔改,緩刑期間又從汽車租賃公司騙得車輛去借款揮霍。315,陳明明被通州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20068月,陳明明在上海見用車抵押借款容易,自己或委托他人與汽車租賃公司訂立租車合同,分別租得轎車輛4輛,后采取以車抵押借錢的手法,先后在上海市、通州市向他人借得人民幣58000元,除用于支付部分租車費外,其余錢款被陳明明用于賭博或與他人吃喝玩樂,揮霍一空。除其中一輛轎車案發前歸還車主外,其余三輛轎車經評估價值208290元。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明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自己或委托他人與汽車租賃公司訂立租車合同的過程中,采作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轎輛4輛,并用于自己向他人借款時抵押,構成合同詐騙罪;陳明明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與所犯新罪合并執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