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和領域滋生蔓延,直接危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敗壞了社會風氣,頻頻誘發腐敗和經濟犯罪。我院2006年共審理9起商業賄賂案件,性質均為受賄,其中涉及工程建設的5起,涉及購銷和其他領域的4起,案犯中有銀行行長、國稅局干部、農林局干部、煙草專賣局局長以及國企廠長等,犯罪數額從3萬至22萬元不等,除一起案犯被宣告緩刑外,其余分別被判處4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商業賄賂案件的特點決定了此類案件審理起來難度較大,辦案周期較長,我院辦結的9起受賄案件中,有4起需要補充調查作了延期審理,期間遇到了很多困難和問題,其中被告人當庭翻供是比較集中和突出的問題,在審結的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被告人當庭對原供認的事實作了推翻,其中有1起案件的多名證人還到庭翻證,為此,我們就商業賄賂案件的特點和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原因進行了歸納和分析,就如何預防遏制和解決被告人當庭翻供問題在偵查期間和審理期間分別提出了幾點對策。

一、商業賄賂案件的特點

()商業賄賂案件涉及的領域相對集中,類型單一,主要涉及工程建設、金融、電力、醫療衛生、土地管理、教育、政府采購等領域,其中以工程建設的領域居多,另外,商品購銷領域還存在大肆收受“回扣”、“好處費”的現象,這也成為商業賄賂案件的滋生地。

()案件線索匱乏,調查取證困難,偵查時間較長。由于商業賄賂的行、受賄方存在著利益的一致性,行為都是“一對一”地秘密進行,既沒有旁證也沒有書證、物證,大多數的行賄人都是帳外給付或者不列帳,受賄者不會輕易交代受賄事實,行賄者因擔心自己受連累也閉口不談或干脆躲藏起來,案件的線索主要靠偵查人員摸排,調查取證很困難,造成偵查時間過長,在我院受理的該9起案件中,偵查時間最長的有近半年之久,最短的也超過了三個月。

()串案比較突出。商業賄賂案件還表現為行賄人為謀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種手段同時向同一行業或同一部門多名掌權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賄賂,從“點對點”式的賄賂發展到“點對面”式的賄賂,連續作案,涉案時間長,涉案人員較多,辦理一案就可以牽出一串案件。如我院審理的原丹陽市煙草專賣局局長王震總、專賣科科長陳永虎、卷煙科科長許志誠受賄案件,偵查人員根據行賄人杭春保的交代,由其中一案而牽出三案,而王震總從1996年起至2003年連續8年收受杭春保賄賂,作案時間長。

二、商業賄賂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表現形式及成因

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是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如將受賄行為辯稱為正常的私人交情、禮尚往來;二是圍繞獲取的證據形式進行翻供,如辯稱偵查期間的供述“沒看清楚就簽字了”、“我當時沒有這樣說,記錄不實”等;三是圍繞偵查取證的行為進行翻供,如辯稱偵查機關取證不合法,人身受到限制,輪番上陣不讓睡覺,存在逼供、誘供等。

造成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被告人的懼怕心理和僥幸心理。商業賄賂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領導干部,均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有較高的文化程度,我院審理的9起受賄案件的9名被告人中,有4人大專文化,1人大學本科,3人高中文化,1人初中文化,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很強,不僅作案手段隱藏、高明,而且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有的還能利用自己權勢建立起來的龐大關系網串通、威脅證人翻供,加上擔心從身居高位淪為階下因,所以從案件的偵查、起訴到審判,都抱有“死不承認拿自己沒辦法”的僥幸心理,千方百計地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變更強制措施為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條件。由于在偵查階段,對被告人控制得比較嚴,難以同外界聯系,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但當由拘留或逮捕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時,被告人就有了充分的時間和條件四處活動,或進行串供,或找證人翻供,

()律師違規行為的結果。案件在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對被告人的控制是相對緩和的,即便沒有對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但有了律師的介入,被告人即有機會與外界聯系,如果律師有違規活動,經其指點,被告人即可以了解到如何可以改變案情、開脫罪責,導致翻供的發生。我院處理的受賄案中翻供的4名被告人均委托了律師辯護,不能排除律師有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的其種違規行為的存在。

()偵查機關取證不合法、不全面、不細致,給被告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機。偵查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有時只注重偵查手段不重視取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如對嫌疑人連續訊問的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12小時,多數被告人以此認為偵查機關限制其人身自由獲取的口供不合法或是逼供、誘供而翻供。

另外,偵查人員辦案水平不高,固定證據不及時,辦案周期長,久偵不結,這些情況的存在也為被告人翻供留下了充分的時間和條件。

三、預防遏制及解決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幾點對策

從證據的構成來看,商業賄賂案件一般缺乏物證和書證,主要是以言詞證據為基本證據,被告人的口供在定案證據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言詞證據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和易變性,翻供成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和邏輯延伸,一旦被告人翻供,往往會給犯罪事實的認定帶來很大的困惑,為有效預防和遏制該類案件被告人的翻供問題,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時應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加強對被告人的教育,摧毀其翻供的心理基礎;()依法、全面、細致、及時地取證。首先要確立程序實體并重的辦案理念,在重視偵查手段的同時重視取證方法的合法性,使翻供失去理由。其次要重視該類案件中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不穩定、易變的特征,全面取證,及時調取原始書證、物證來固定和完善證據體系。第三要重視間接證據,注重收集可以證實口供直接的間接證據,注重收集再生證據。()提高收集和固定證據的科技含量,注重使用錄音、錄像技術,增強控訴證據的可信性和說明力。()要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在沒有特殊性的情況下,不隨便改變刑事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以免給翻供提供可乘之機。()與司法行政機關形成合力,加強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

被告人當庭翻供如何處理。從司法實踐看,被告人當庭翻供后的供述一般是不真實的,但也并非絕對如此,這需要從案件的客觀實際情況出發,依據事實和法律來分析判斷,通過對翻供者的心理動機分析和前后供述的比較,判斷哪一次的供述是真實的。我們的體會是,由于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口供是公開的和自愿的,其可采性取決于口供的真實性,被告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的供述,是在秘密狀態下進行的,能否采信,除了內容的真實性外,還要取決于獲得口供的程序的合法性,原口供的合法性問題是翻供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法庭上的供述適用口供補強的證據規則,法庭外形成的口供適用違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果原口供的獲取具有合法性,則采信原口供。我院處理的4起被告人翻供的受賄案件,除了1起因證言反復證據存疑難以認定被改變指控的犯罪數額外,其余被告人的翻供均未獲支持。

針對商業賄賂案件被告人翻供仍至證人翻證現象突出,為解決取證合法性倍受爭議和質疑的問題,除了偵查機關對審訊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外,我們認為在必要時要建立偵查證人制度,讓偵查人員以證人身份出庭,就偵查程序事實向法庭提供證言,并對證言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控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范疇,因為控方不僅要對實體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且對取證的合法性也負有舉證責任,偵查人員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是刑事審判中直接言詞原則的體現,也有利于澄清事實,維護偵查機關的形象,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和促進證人出庭,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