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月的一天夜晚,在江蘇省通州市某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行駛中的摩托車與同方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趙某某當場受傷,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曹某某無駕駛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無牌照,無生產合格證。經交警部門認定,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曹某與摩托車駕駛趙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為賠償問題,趙某某親屬何某某將曹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5萬元,其余損失按事故責任承擔。

原告何某某認為,被告曹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應屬于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而被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有電力裝置驅動,在公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運送物品,且不屬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應屬機動車范疇。根據20067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被告未投保,故應當由被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5萬元。

被告曹某某則認為,其駕駛的手把式電動三輪車目前國家并未列入機動車管理,國家未發布有關電動三輪車質量標準,車輛管理部門也不予核發牌照,保險公司也不接受投保,因此,不能作為機動車看待,應作為非機動車處理。如法院作機動車處理,則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核發牌照,繳納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

筆者對道路上行駛的電動三輪車作了一番調查,發現駕駛電動三輪車人不在少數,而且多以運輸貨物為主,其外形類似于摩托三輪車,行駛速度可達每小時40公里左右,多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筆者對一駕駛電動三輪車的丁先生進行了調查,他認為,電動三輪車不用燒汽油,使用成本相對較低,而且不用上牌,使用方便,所以選擇電動三輪車。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作了明確界定,凡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都應當作為機動車對待。被告曹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國家并未出臺相關技術標準,因此,無法作為非機動車對待。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只適用于二輪電動自行車,在且行駛速度、空車質量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電動三輪車只能被認定為機動車,而且從安全性方面考慮,電動三輪車也應當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最低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查閱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該規定沒有將電動三輪車納入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規定的范圍。《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的定義中,也沒有將非機動車僅限定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而是采取列舉的方式,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交通工具確定為非機動車。因此,國家可以出臺有關技術標準,將電動三輪車確定為非機動車。如不列入非機動車,也應當盡快將電動三輪車確定為機動車,規定電動三輪車可以注冊登記、上牌照,并強制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使電動三輪車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