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界喜歡對法官的素質進行抨擊,怒其不爭,哀其不幸。但是,許多學者抑或信馬由韁的批判者,真正長時間地深入了解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生活、工作經歷和內心活動以及法官在體制和制度的旋渦中費盡心機周旋從而忠實于法律信仰維護正義的苦難歷程嗎?如果你了解了,你不僅會由衷感嘆中國法官所具有的高素質,同時,你還會對中國法官表示深切地同情和憐憫。

法官的素質不能完全由文憑和學歷而決定。現在許多輿論界人士和學者言法官素質必以美國為標準。是的,美國的法制建設經過二百多年的發展,的確科學而完備。我們也應當看到,美國許多著名的大法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但是他們也為美國的法制建設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我們更應當看到中國的國情。

現實中、輿論上,非法律人士針對某些各行各業都存在的不良或者丑惡現象鞭撻法律人,難能可貴。對于法律人來說,是一種監督和鞭策,即便有些偏激和偏差都無妨,誰讓你從事的是這種高尚的職業呢?但是,不少法律學者、律師、法官,喜歡站在自己目前職業的角度非客觀、全面地,不公正地相互攻訐,貶損對方,褒揚自己,顯然有失偏頗。應驗了“同行是冤家”、“文人相輕”的老話。

輿論界也正在把法官的素質與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聯系起來抨擊:由于法官素質的低下所制作的司法文書缺乏說理性,從而洋洋灑灑地論證說理的裁判文書應如何制作。從法官審判實踐的角度來看一些理論界提供的司法文書的制作標準簡直是現代的八股文,對于只受過高中、初中、小學教育的當事人來說如同天書。如果你認為體現司法公正的裁判文書是給當事人看的,是向社會普通百姓公示的,那么你會主張: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在于讓普通百姓讀懂并認可其公正性。而只有高素質的法官才能寫出蘊含公平正義的淺顯易懂的裁判文書。

一、我國法官的高素質推進司法改革進程

多年的審判實踐使我認識到,法治是一個在實踐中不斷進行探索的事業,凝聚著審判實踐者的經驗和智慧,不是在書本上、方格紙上絞盡腦汁空談的虛無縹緲的樓閣。

法官的高素質體現于他在法律的實踐中,主動積極地總結積累司法經驗,用自己的靈魂對法之精髓不斷理解、咀嚼,并同時指導自己的法學實踐,是一個腳踏實地的步行者。法官的高素質還體現于在法的適用中對立法目的的深刻領悟敢冒風險違背某些過時的法條和政策(通常曰之為:“打擦邊球”)推進司法改革進程,是一個為了維護法律權威敢于犧牲,身體力行的實踐者。

法官最重要的素質就是司法經驗(法官素質的構成要件這里不再贅述,專家們論證的很全面)。在基層法院正是這一重要素質決定法官能夠巧妙地采用民眾可接受的同時又不違背法律精髓的靈活方式去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實際上,法律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實踐對法律原則和法律理論的創制和完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實證主義法學家霍姆斯認為法律就是社會所需要的東西,是經驗的總結和體現。法官不能從法哲學的信條和邏輯出發,而要從自己所生活的社會現狀出發來進行裁判。他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1] 法官的重要素質??司法經驗不僅能產生一個公正的司法裁判,還可能推進一個公正的社會。

正是司法經驗使得我國的法官有著高超的審判藝術。中國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法律本身操作性不強、并且留有余地,導致執行不力。比如說目前的司法改革,民訴法、刑訴法、行訴法都沒有改,各地法院遍地開花地改革,甚至把訴訟法都改了,這不是滑稽嗎?其實,訴訟法嚴格執行到位本身也就達到改革的目的了,無需各自另起爐灶,用行政手腕搞政績工程。可是為什么不能執行到位呢?這才是理論界急需解決的問題。這些環境和體制的因素加上法院內部的裁判文書簽發制度,困擾著法官公正裁判。

簽發制度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裁判文書非經相關審判庭庭長、院長簽發不得正式發布;二是相關庭長、院長對裁判文書的簽發實質上是對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裁判結論享有某種程度上的否決權。從簽發制度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簽發本身實際上成為審判活動的一部分,因為簽發人對文書修改時,其實質是對裁判內容的變更;當簽發人對文書簽發或不予簽發時,其實質是對裁判結果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從本質上看,簽發人行使的是一種審判權力,簽發行為顯然屬于審判活動的范疇。這就使得法官是非獨立審判,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權是不完整的、殘缺的,要受到來自法院內部的各種制約,這就導致法官的裁判文書不能體現審判的真實過程和法官的獨立的自由心證過程,嚴重影響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這種權力膨脹現象還美其名曰:“領導把關”。試想,領導不親自主審案件,如何把關?即便領導是業務天才,也不能做到如獨任審判員那樣詳細了解案情。在某種意義上這是對獨任審判員和合議庭極大的不信任。且不說這影響著法官公正辦案,更痛苦的是,當法官對某一案件認識的正確觀點被否定了,卻還要親自擬稿,寫出與自己觀點相反的法律文書,為自己內心反對的觀點自圓其說,這種痛苦和悲哀是常人難以想象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等到上一級法院對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時,或者等到申訴推翻原判決而重新做出與你當初的觀點一致的判決時,時過境遷,恍若隔世。法官因當初堅持自己觀點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前程的葬送,這時候誰還會想到你當初的意見是正確的呢?這樣,也極易引起法官道德上的失衡。在法律文書的制作上,辯法析理和案件結論完全可能風馬牛不相及甚至相左。如此,我們法律的終極目的會將如何呢?即便不如此認識,那么要一位法官寫出對案件本身通過自己的認識業已形成的觀點完全或部分相左的法律文書,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并且很不人文甚至是殘酷的。規則的不道德,卻要求執行者依照不道德的規則去道德,這是一種很悲哀的桎梏。

中國法官高超的調解藝術正是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陶冶的。法官為了規避體制和制度的無奈,在解決糾紛和依法辦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的契合點??調解。“從功能的角度觀察,法律是調和、協調、折衷這些彼此交叉和沖突的利益的努力,或通過直接而實現的保障,或通過對某些個人利益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產生最大多數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地犧牲其他利益的

情況下,產生在我們的文明中份量最重的利益。” []法官拿出調解這一“絕活”來實行司法救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公正。這難道不是法官的人格、經驗、良心、道德和正義的責任感綜合素質的佐證嗎?

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然而實踐使中國法官們充分理解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正義和平等價值在社會發展中的體現。宗旨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及時地救濟和補償。在行政訴訟中法官們目睹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苦難、哀號和示威。他們深深地感到如果通過走正常的訴訟程序,相對人的痛苦不但長時間解決不了也無法平息社會的騷亂,還影響政府的面子。于是他們從國家和社會大局出發,在充分理解了立法目的的基礎上敢于違反五十條之規定,向當事人雙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說服他們同意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這不僅降低交易成本和時間成本,而且及時落實了國家司法救濟制度,不僅維護了政府形象和社會安定,從而真正維護了司法權威達到了行政相對人的目的;推進了司法改革使調解結案成為行政訴訟法的發展趨勢,最終使得國家的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基本已經采納了調解制度。

筆者承辦過的案件之一:某一老農民。多次在市府門前為兒子喊冤,后提起了訴訟。

經審查,案情極為簡單。因兒子(某技校學生??原告)于公路上交通肇事,狀告交警支隊(被告)處理不公。交巡警支隊處理案件唯一錯處,不應當將其操作證扣留。交巡警支隊在接到應訴材料第三天就到本院表示愿意調解,并同時暗示原告如不同意調解解決,可以拒絕承認扣押其操作證。原告亦無證據證實扣押其操作證。原告的目的很簡單,返還操作證,把應當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讓你交巡警支隊補回來。從社會效果來說,這個案子開庭審下去,效果不會好的。我摸清了雙方的底牌和真正目的,對原被告雙方耐心講解,通過調解解決爭端的好處和各自的利益,雙方欣然同意調解。調解結果雙方都非常滿意。這不但及時地維護了這個農民的利益,也挽回了政府的面子,體現了司法公正及社會和諧的宗旨。

法官素質的高低是相比較而言的。可以說,在政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商界……等等,法官的素質相比較來說,不低。當然,現在法官的素質還遠遠沒有達到人民群眾對某些社會現實的失望轉而求助法律,渴望和諧社會的高標準要求。

二、高素質的法官才能制作淺顯易懂的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的制作水平低下也是輿論抨擊法官素質低的理由之一。那么高素質的法官制作的裁判文書應該是什么樣呢?

當前要求法律文書的制作要反映出真實開庭審判過程,要求對證據進行全面分析、評判,舉證、質證、認證過程要充分說明理由和法律根據,判決理由要充分、明確地表述出來。要求“辯法析理,輸贏皆服”。這些要求不能說不對,問題是如何理解和操作?“辯法析理,輸贏皆服”。前四個字沒錯,后四個字可就值得商榷了。“輸贏皆服”還要二審做什么?現實中可能嗎?

我們的法律文書有沒有必要以一種高深的八股形式來出現呢?法律文書的語言、文字、結構應當如何運用、表述、操作呢?“辯法析理”在法律文書中應當表達到哪種層次?許多法律文書長達幾千字,甚至上萬字,法言法語用得的確專業而高深莫測(姑且拋開濫竽充數、浮夸的文字不說)。遺憾的是,我們都忘記了,我們的法律文書是給誰看的?我們的法律文書的閱讀對象主要是誰?是當事人,是老百姓!不是上級法院,不是律師,不是優秀法律文書評定小組。

當然承認,許多法律文書制作的水平相當高,等到法律文書生效后,稍加改動,就成了一篇不錯的調研文章或案例分析。試想一下,我們的法律文書的閱讀對象,面對一份理論“高深”、詞匯專業而隱澀的法律文書作何感想?術業有專攻,就是許多高學歷的非法律專業的人士看起來都不見得完全明白,更何況許許多多的老百姓呢?面對一份這樣的法律文書,對老百姓來說,你是什么意思呢?

記得看過一份香港的有關繼承析產案件的法律文書,根本沒有什么固定的格式,通篇文字簡潔通俗,平鋪直敘,篇幅不長。讀起來就像在讀一篇短小精悍的記敘文,或者說在讀一篇簡練的故事。沒有多余的話,沒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理由敘述得很清楚。也沒有什么八股的格式、臺頭等浪費資源而又沒有任何用處的廢話。讓人感覺,只要具有小學文化水平就能看得很明白。

我們為什么要在法律文書中表達出開庭的全過程?為什么當事人的自然情況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況要在法律文書中表述出來呢?為什么要寫明立案時間、審理期限等等?為什么要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辯論意見?為什么要把當事人的舉證和相互質證以及法院的認證在判決書中重復地表述出來?這些在開庭時不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嗎?這些,有必要嗎?法官、當事人通過開庭難道還不知道嗎?上級法院通過卷宗難道看不明白嗎?

案件主體??當事人是案件審理的基礎,必須落實清楚。當形成法律文書時,當事人很清楚對方;證據的舉、質、認是在開庭中必須要進行的。嚴格規范開庭程序,法官必須做的。這些在開庭中已經公開進行完畢了(一個法官完成不了這些程序,就不能寫判決書),當事人清清楚楚,為何要在法律文書中再表述一次呢?是對自己的不信任,還是對開庭不完美或者說存

在漏洞的一種補充呢?判決理由,是應當用高深的理論,還是應當用平民化的語言?一切不言而喻。

最高院,省高院,中院它們的法律文書和基層法院的法律文書能一樣嗎?不同的案件的法律文書能用一種寫作模式來固定下來嗎?現在日新月異的信息時代,為何我們還要用一種固定的寫作模式囿于法官的靈性思維呢?現在的法律文書過度強調技術形式而泯滅了它的真正功能

??法律文書是法官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法律回答,是當事人訴訟目的的書面結論,是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判斷的書面確認。當事人最終需要的是書面結果而不是書面過程,更何況案件審理過程已經按照法律規定通過開庭審理,使當事人一目了然了。

法律文書的改革,不應當局限在技術層面,更應當重視法律文書的目的和它的閱讀對象以及社會效果。對于法律文書的說理,是法律文書的精髓,但是,決不是僅僅在“本院認為”中去寫,應當貫穿于整個法律文書始終。所以,法律文書不應當有任何格式,應當由法官自由發揮,把案件的結論意見寫透,把法律精髓寫透。并且,必須用平民化的語言,簡練、清晰、干凈、利落,無需用高深的法律術語。當然,最高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書另當別論。

可以這么說,對于從事審判實踐多年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憑借的并不主要是邏輯和演繹,而是憑借著對法律精髓的理解,服從自己的良心,借助于社會經驗、生活經驗的積累和人倫情理的把握,進行推理而得出的對案件的認識,從而做出裁判。“法律推理是一種獨特的糾紛解決辦法,它部分是科學,部分是藝術。與科學探究一樣,法律推理按照規定的規則和程序,根據仔細地觀察和精心的證據權衡而盡力理性地獲得結論,然而,與藝術一樣,法律推理的結果亦反映了‘藝術家’??即法官的裁量選擇。法官的選擇和藝術家的選擇一樣,反映了個人的偏見、恐懼、渴望和公共政策的偏好。”[3] 法官,憑借自己的法律知識把一份法律文書制作的深奧,不是難題。這是法官的專業知識所要求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體現不了法官的水平。通俗地講,這不是本事。但是,作為一名法官,把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和積累的理論素養以及對法律精髓的感悟通過法律文書這一審判實踐的終結形式,平民化、世俗化地表現出來,沒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語言文字功底,不一定能做到。就像一名老師,要使他(她)的課讓絕大多數學生聽懂、學會,沒有嫻熟深厚的本學科知識是辦不到的。

美國“政府向公民發布的宣傳材料或文件,必須具有最大的可讀性,閱讀指數不能超過6級(初中畢業水準),因為當一部分選民看不懂政府的材料時,想想政府會面臨著什么樣的結果?”也正因此目的“由此產生的政府只能是一個小政府,一個服務為主導的政府,一個必須考慮選民利益、按程序操作的政府。”[4]

我們強調為人民服務,構建和諧社會,那么就應當在每一個細節上表現出來對百姓的人文關懷。法律文書是法律最直接的在百姓心目中的表現形式。法律,應當讓老百姓感覺到便利、實用,應當以一種親善的面孔出現在百姓面前,而不應當讓百姓感覺到它的威嚴、高深甚至是猙獰。法律,當老百姓感覺到實用、便利,會給自己帶來益處時,才會對它從內心尊重、忠誠、膜拜。法律文書也應當起到這種友善和人文的作用。

結論

我們國家是一個多民族大國,東部沿海和西部內陸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比,南北差距也很大。各地的風俗習慣也不相同。各省、直轄市不像美國各州那樣具有很大的立法權限和自由度。我們不能用沿海發達地區的需求統一制定法律和操作規則,至少目前應當這樣理解。當然,也不可能有兩套法律和操作規則損害我國法律制度的統一。

這就需要法律人在這場偉大的實踐中,不斷摸索、實踐、總結,由我們的法學家指導、引航。而不應該一味地埋怨、謾罵、詛咒。司法改革,理論上應當冷靜、全面、超前,實踐上應當稍許滯后于社會發展需求。

我們的法官目前是一群默默無聞、忍辱負重的實踐者。職業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不顯山、不露水、不標新立異、不浮躁的謹嚴習慣和作風。我們法官素質正體現在面對來自社會公眾對某些社會現實的失望轉而求助法律這一日益飛漲的渴望和需要的壓力,面對來自本系統內行政化的領導模式和體制牽來的政治和經濟的壓力,依舊是默默無聞、忍辱負重、嚴謹工作的法律忠實的實踐者。

英國有句民諺:“培養一代貴族,必須付出三輩子的心血”。或許可以這么說,我們這一代和下一代法官,必將是我們國家法制建設事業的祭品。盡管話說得有些宿命和悲涼,但是也容不得我們退卻和逃跑。任何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必然會有犧牲。我們不悔,因為我們無愧于我們的所學的知識和智慧,無愧于我們的默默無聞的偉大實踐,無愧于我們的一腔熱血。我們的法官素質正體現在用我們的法學知識和智慧無怨無悔地充當法壇的祭品,為培養一代精神貴族??具有高度文明素質的法官,我們甘灑一腔熱血!我們無愧地說我們的法官素質是高的。

我們的法律文書不應當是新八股文,不應當是理論調研文章,不應當高深,應當是絕大多數百姓能順利讀懂的普通讀本。高素質的法官才能且必須制作出淺顯易懂,充分說理,使老百姓領會透徹,人文親善的裁判文書。

 

參考資料

[1]美國19世紀法學家霍姆期語,轉引自蘇力:《基層法官司法知識的升高》,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

[2] (美)龐德語,凱利  《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第345頁;轉引自李秀清主編《法律格言的精神》第22頁。

[3](美)布瑞安?保圖語, 解興權 著《通向正義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論研究》,第31頁;轉引自李秀清主編《法律格言的精神》第236頁。

[4] 徐崗 《政府的功能》《讀者》2006年第2期第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