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一期未清償 要求全部履行獲支持
作者:成冬梅 發布時間:2007-03-16 瀏覽次數:1870
三被告張某、唐某、連某合伙經營了一家娛樂城。2005年8月至12月期間,三人向黃某購買了6萬元左右的建材用于裝修娛樂城。在向黃某支付了3萬元之后,張某、唐某出具了一張欠條,載明余款29000元分別于2006年8月和2007年8月各付一半。但是,黃某幾經催要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全部未付款2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裝修材料,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貨款,并就未付款出具了欠條,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承擔給付未付貨款的義務。三被告張某、唐某、連某在合伙經營某娛樂城后,又分別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與被告何某、陸某簽訂了入伙協議,2006年10月,何某、陸某同時退伙。但對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債務和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何某和陸某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付款項分二次償清,其中第二期也未屆履行期,但被告對到期的債務尚未履行,已構成預期違約,所以原告有理由認為被告對未到期的余款有怠于履行的意圖。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