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15,啟東市法院對一起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唐某、連某給付原告黃某貨款29000元,被告陸某、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張某、唐某、連某合伙經營了一家娛樂城。20058月至12月期間,三人向黃某購買了6萬元左右的建材用于裝修娛樂城。在向黃某支付了3萬元之后,張某、唐某出具了一張欠條,載明余款29000元分別于20068月和20078月各付一半。但是,黃某幾經催要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全部未付款2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裝修材料,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貨款,并就未付款出具了欠條,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承擔給付未付貨款的義務。三被告張某、唐某、連某在合伙經營某娛樂城后,又分別于200511月和20061月與被告何某、陸某簽訂了入伙協議,200610月,何某、陸某同時退伙。但對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債務和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何某和陸某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付款項分二次償清,其中第二期也未屆履行期,但被告對到期的債務尚未履行,已構成預期違約,所以原告有理由認為被告對未到期的余款有怠于履行的意圖。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