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法院與金壇檢察院建立民行申訴案件審查工作聯系機制
作者:金壇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3-16 瀏覽次數:1582
本網常州訊: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協調配合的會談紀要》精神、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著力提高服務創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和水平,近期,金壇法院審判監督庭同金壇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共同召開了工作聯席會議,會議簽署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民行申訴案件審查工作的若干意見》,這標志著金壇法院同金壇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申訴案件審查工作聯系機制的正式建立。
一、建立專人聯系制度,避免申訴案件重復受理。根據《意見》精神,金壇法院審判監督庭和金壇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將設立專職聯絡員,對當事人分別向法院、檢察院申訴的案件,在一方確定受理后,另一方應當中止審查,待中止審查事由消除后,可再行審查。對法院、檢察院皆已審結而當事人又上訪的案件,兩院實行一月一通報制度。
二、建立協助調解制度,加強申訴案件調解力度。《意見》規定,金壇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申訴案件過程中,要把調解作為處理申訴案件的前置程序。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有和解可能的案件,檢察院應當盡全力進行調解。為保證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商請金壇法院參與調解,金壇法院應當給予充分支持。對于金壇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案件,由金壇法院審判監督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竭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金壇法院商請檢察院協助做好當事人調解工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助,以減少當事人訴累。
三、細化檢察建議函制度,規范檢察建議函流程。《意見》還規定,金壇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對金壇法院判決有瑕疵或爭議不大、執行程序尚未完成的,雙方當事人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函告金壇法院。金壇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函后,由立案庭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七日內函告同級人民檢察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七日內立案,立案后十日內移送審判監督庭復查,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和雙方當事人。
四、共同做好說服教育,盡力減少紛爭息訴息訪。《意見》最后規定,對于極少數一時不明事理或纏訴纏訪的申訴人,金壇法院在同金壇市人民檢察院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相互配合進行說服教育,并多做調查研究,依靠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人大和其他部門協助,一起促成矛盾轉化,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問題;對于不符合抗訴或再審條件的案件,申訴人確存在實際困難的,金壇法院和檢察院在息訴工作過程中應當充分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力量,做好協調工作,最大限度地為群眾排憂解難,以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