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涉金融機構借款糾紛案件多發的特點、成因及對策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7-03-15 瀏覽次數:2909
近年來,沛縣法院受理的涉及金融機構借款糾紛案件呈現增長趨勢。2004年共受理87件,2005年101件,2006年147件,此類案件往往標的額較大,社會影響廣泛,事關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為了公正高效審理此類案件,沛縣法院開展專題調研,分析案件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特點分析:
一是貸新還舊案件比例較高。金融機構和債務人往往將貸新還舊作為解決拖欠貸款的主要辦法之一,但由于不少借貸人不能按時還貸,往往出現一筆貸款多次貸新還舊,導致最初貸款真實情況無法查明和保證人責任的復雜化,給案件審理帶來難度。
二是擔保合同糾紛問題較多。現行法律和信貸資金管理制度要求借款合同必須設定擔保,不允許簽定無擔保的借款合同。因此,涉及金融機構借款糾紛案件的法律爭議如重復抵押擔保,無效的公司對外擔保問題等糾紛較多。
三是個人與金融機構的借款糾紛明顯增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民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用于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情形增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明顯增多。特別是近年來因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車貸款所形成的借款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
原因分析:
一是歷史遺留原因。因為計劃經濟體制時代政策性貸款和上世紀90年代以來因整頓經濟過熱引發的企業呆壞賬。此類糾紛中的借款人往往并不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且貸款周期較長,數額較大,審理、執行均有一定的難度。
二是部分市場主體缺乏誠信。部分市場主體缺乏誠信意識,主觀上存在逃廢金融債務的思想,對到期債務往往不是主動償還,而是消極抵賴。
三是金融機構相關手續不規范。一是對借款、擔保手續審查不嚴。部分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擔保人的簽名、身份證件真實性審查不嚴,進而引發糾紛。二是有關訴訟時效的證據不規范。金融機構對催款通知書等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文書往往一發了之,而不關心是否以正確的方式向正確的當事人發出,以致超過訴訟時效,追款無著。三是有關合同文本不規范。金融機構通常使用專用的合同文本,但此類文本往往存在瑕疵,以致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給法院認定帶來困難。
四是金融機構對新企業授信存在盲目性。由于新開辦企業沒有不良信用紀錄且大都有可抵押資產,一般而言信貸風險不大。因此金融機構往往忽視了對企業資信狀況的審查,對企業生產規模、經營狀況、市場行情缺乏長期預測,在調查不足的情況下爭相放貸。
對策建議:
一是金融機構要嚴把審查關,提高放貸安全性。金融機構在放貸同時,要嚴格對企業、個人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并進行長期預測。同時對放貸手續、合同文本加強規范審查,以切實減少金融糾紛。
二是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要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契機,通過法制宣傳等途徑,著力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增強全社會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信用意識,避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情形,從而逐步形成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
三是增強金融機構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應加強預測和評估,準確把握債務人真實的還款意愿、非訴訟催收措施是否奏效以及是否用盡、授信逾期時間長短、與債務人現在與未來的共同利益、債務人經營現狀和未來發展等事項,從而根據不同的訴訟目標如回收貸款、以訴促和、核銷選擇不同的訴訟應對措施。
四是應統一審理指導思想。對于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情形,要依法給予嚴懲。對確無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法院要本著和諧發展的指導思想,加強雙方調解工作,確保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下,促進企業自身發展。同時,法院應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對借貸糾紛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適時發出司法建議,幫助金融機構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