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源類違法行為的審查與法律責任分析
作者:王瑋 發布時間:2015-04-09 瀏覽次數:2093
土地資源違法行為有幾種最常見的形式,相應的土地執法部門也有與之對應的最常用的處罰內容。要做好土地資源類案件的非訴審查工作,必須對違法行為的內涵、基本形式、處罰要點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有充分的了解。
一、土地資源違法行為類型及審查重點
1.非法占用土地。這是最常見的土地資源違法行為,也是土地資源類非訴審查案件的重點領域。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沒有經過批準占用土地,即通常所說的擅自占地;二是采取欺詐方式騙得批準占用土地,即通常所說的弄虛作假獲得用地手續,最多發生于農村居民騙領假手續建住宅;三是少批多占,即通常所說的在批準用地面積以外占用土地,在批準用地面積以外的面積認定為非法占用土地;另外還有一些諸如不依據批示的方位用地等。對于不同的非法占用土地形式,土地資源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同的執法重點,法院的非訴審查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用地被非法占用的,要求退還,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還要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沒收處置;還可以并處罰款;二是違法占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對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三是村民違法占地建設的住宅,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盡量幫助完善用地手續;四是對于尚未處理的非法占用土地上面的各類建筑等,要區分有人使用和無人使用的不同情形。
2.非法轉讓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總體上有三種情況:一是未經批準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諸如沒有規定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轉讓;沒有特定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轉讓。二是非法轉讓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諸如房地產權利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樣的房地產轉讓。三是非法轉讓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對于不同的非法轉地類型,土地資源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同的執法重點,法院的非訴審查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處罰應當針對轉讓雙方,處罰種類應當區別適用,對于轉讓方一般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對于受讓方一般處以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筑物,而罰款則可以針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二是涉及二次甚至多次轉讓的情況下,各個階段的非法轉讓行為都可以進行查處;三是法律適用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要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四是對于尚未處理的非法占用土地上面的各類建筑等,要區分有人使用和無人使用的不同情形。
3.非法供地。非法供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無權批準的主體非法批準使用土地或是有權主體越權行為;二是沒有指標或者超越指批準使用土地;三是批準使用的用途不符合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是土地的使用和征收等批準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五是在特定的建設項目上批準的土地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對于不同的非法供地類型,土地資源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同的執法重點,法院的非訴審查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非法批地類的處理,屬于行政處理,不屬于行政處罰;二是對非法征地的認定,不能僅以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予以認定,還應確認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實際控制、占用使用或者進行征地拆遷等;三是發現犯罪情形的,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轉至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破壞耕地。破壞耕地概括來講包括五種情況:一是破壞的對象是一般耕地,諸如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徑直在耕地上搭建住房、擅自挖掘土壤等;二是破壞的對象是基本農田,諸如未經法定程序中基本農田上進行建設或堆放物品等;三是臨時占用耕地期滿后經過法定期間沒有依法恢復的;四是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五是針對有土地復墾義務的對象。對于不同的破壞耕地類型,土地資源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同的執法重點,法院的非訴審查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相關法條的適用發生法律競合的,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二是發現犯罪情形的,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轉至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土地資源違法的法律責任
分析了不同的土地資源違法類型的基礎上,我們還需要了解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非訴審查的審查程度遠遠低于訴訟案件,即使聽證也難以對案件詳情有充分的了解,這更加要求法官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足夠的熟悉度。土地資源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是指對于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賦予其義務,要求其負擔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含多個方面,本文主要探討二個方面三個責任,即:可劃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行政法律責任以及構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總體而言包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從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來說,構成犯罪而承擔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與之相對應的,是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土地資源違法類,但是違法行為較輕,尚不構成犯罪而負擔的一種責任。
1.行政處罰。這是最常見的土地資源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也是土地資源類非訴審查案件的重點領域。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有許多的不同類別。《土地管理法》針對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責令履行類,諸如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責令限期改正等內容;二是沒收類,諸如土地資源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新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沒收以及違法所得的沒收等;三是限期拆除類,諸如土地資源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一些固定設施限定期限要求拆除;四是罰款類,這類處罰法律法規有具體的細化標準,主要包括處以罰款、可以處以罰款、并處罰款和可以并處罰款四種形式。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權限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種類。行政處分的區分主要是因對象的不同,分別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相對方。一是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主要包括本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處分、建議監察機關處分、對地方政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分;二是對行政機關予以查處的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相對人的處分,主要包括本機關或上級機構的處分、建議監督機構的處分、對有關人員的直接處分。目前來說,國土部門適用最多的是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第十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建議相關部門對于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從筆者所在法院統計審查的案件情況來看,一般僅會給予最低的警告處分。
3.刑事責任。土地刑事責任在《刑法》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二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三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四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