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外戀”現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引發財產糾紛并訴至法院。如東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2年5月20日登記結婚。李某與張某于2018年相識并相戀。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張某轉賬140余萬元。王某認為李某的贈與行為,未與其協商一致,取得其同意,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且違反公序良俗,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與張某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要求張某返還140萬元。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對夫妻共同財產并未作出特別約定,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第三人大額轉賬,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的贈與行為,所贈與的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王某的追認,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侵害了王某作為夫妻一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同時該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張某應向王某返還140萬元。經過承辦法官耐心地分析釋法,張某、李某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張某最終同意分期返還王某140萬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七條中“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另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當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夫妻一方將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財產贈與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認,屬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配偶對于共有財產的所有權,這既是無權處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這種贈與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