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劉某在蘇州某水泥公司風干車間上班,工作時受了傷導致右橈骨骨折。但在申報工傷時劉某卻被告知勞動關系不明確,勞動仲裁委不認定劉某與水泥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劉某遂告上法庭,2007312,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劉某在訴狀中稱,他自20033月進入水泥公司風干車間上班。2006820在工作時受傷,致右橈骨骨折。其在申報工傷時,卻被告知勞動關系不明確,故訴訟法院,要求確認他和水泥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水泥公司則在法庭上辯稱,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劉某既不是公司招募的員工,也不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不發放工資。劉某是承包商顧某雇傭的,工資也是顧某根據工作量結算的。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查明,被告水泥公司是一家水泥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大量的生產原料。公司將黃泥的供應及短途駁運承包給顧某,并按生產量與顧某進行結算。劉某是顧某雇傭在公司廠區內從事運料的人員,其所做的工作則是接受顧某指派及管理,工資也由顧某發放。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基于從屬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性的勞動,由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原告劉某雖然在水泥公司廠區內從事運料的人員,但其所做的工作是接受顧某指派及管理,工資也由顧某發放,其與顧某存在雇傭關系,而與被告并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劉某與水泥公司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