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愛美是女性的天性,使用面膜是為了美白,但誰也不會將面膜與面部八級傷殘聯系起來,是產品質量存在問題還是另有緣故?此中誰是誰非?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奇的消費者權益糾紛。

愛美不成,反受其害,白臉變成蝴蝶臉

20047月,原告趙某到被告某商場購買了一盒美白面膜,據她自述:購買后到次年4月使用面膜進行臉部護理,不久發現面部皮膚發紅,并伴有瘙癢和痛,就停止使用,此后皮膚漸漸發黑,出現黑斑,面部與額頭并出現了明顯的黑白之分。同年8月,趙某到醫院就診,醫療檢查見面部呈境界清楚的皮膚黑變區,面部除雙眼周、雙顴部、鼻背、下頜部皮膚基本正常外,其余均是褐黑色色素沉著,被確診為因使用面膜引起的皮膚黑病變。經治療數月后,臉部癥狀部分仍有色素沉著,醫院建議進行光子祛斑,每療程約5000元。

交涉、投訴,三份檢測報告令她失望而歸

趙某與被告進行了交涉,被告責令面膜代理商提供質量依據,代理商提交了銷售前當地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檢驗報告,結論是符合相關企業標準。為此,被告認為其所出售面膜無質量問題,拒絕了索賠請求。20058月,原告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投訴,要求被告醫療面部黑色素,并負責退貨。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被告商場同一品牌產品抽檢,檢測符合衛生部化妝品有關標準。與此同時,代理經銷商將原告的投訴轉告面膜生產廠家,廠家將同批次產品送當地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結論仍是符合企業相關標準。為此,被告再次拒絕了原告的索賠要求。

一審??模凌兩可的鑒定結論

20061月,原告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取證、殘疾賠償、精神撫慰、今后醫療費共計99081元。審理中,原告申請對臉部損害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面部大部分褐黑色素沉著,影響容貌,構成八級傷殘。同年38日,原告又申請鑒定面部損傷與使用面膜之間的因果關系。鑒定機構認為,根據原告自訴及病歷記載情況,加之被告收到舉證通知后至今未提供其免責的證據材料,結論為:“不排除系使用被告處面膜所致”。被告不服該結論,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但原告認為已有鑒定符合法律規定,重新鑒定因原告不配合而未能進行。一審法院認為: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只是“不排除系使用被告處面膜所致”,沒有明確無異的鑒定結論,不能足以證明原告面部損傷與使用被告面膜存在因果關系,而原告又不配合進行被告申請的該方面的鑒定,致鑒定未能進行,所以本該由被告所負舉證責任則由于原告不配合而予以免除。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以情促調,以理促調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訴稱:已有鑒定結論足以定案,原審重新啟動鑒定程序不當,原告不配合重新鑒定有法律依據,請求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產品責任糾紛,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應為: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傷亡或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產品缺陷與受害人所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F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尚不能確定,應首先對面膜的質量及有無缺陷進行鑒定。因原告已就損害及因果關系盡其可能進行了舉證,產品有無缺陷的舉證的責任相應轉移至被告處,加之鑒定費用高昂,根據產品責任法旨在保護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立法精神,二審法院將面膜是否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責令被告交納鑒定費用。被告考慮到面膜距最后使用期限只剩兩個月,另擔心面膜在售后存在非正常保管,表示不愿鑒定。

為了倡導友善、和諧的社會風氣,維護商務誠信、社會誠信,追求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調、審配合的方式,組織調解合議庭精兵強將在庭前組織雙方對話,將雙方的立場拉近了距離。因雙方調解距離尚大,審判合議庭及時開庭審理。審理中,雙方都為著個人誠信的“面子”爭論不休,趙某認為商場歪曲其維權是無理敲詐,商場認為趙某刻意詆毀其商業信譽,導致調解工作舉步艱難。審判合議庭抓住雙方思想癥結,指出:現代工業化大生產中,雖生產、銷售方恪盡注意,也不能避免產品出現缺陷,因此,產品責任為嚴格責任,不以商家的過錯為前提;產品即使合格,也不等于無缺陷,存在缺陷即而承擔相應責任,更何況目前樣品是否有產量缺陷,現有鑒定手段是否能檢出,還是未知數。因此,建議雙方放下“面子”,解決實際問題,并指明各自證據的優劣勢,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化解對立情緒。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商場一次性補償趙某3萬元損失。雙方當場履行了調解內容,既往恩怨一筆勾銷,糾紛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