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王某因經營需要,未經批準在其住房南側農用地上建造50平方米的營業用房。2005年6 月19 日,當地國土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限王某在15日內自覺拆除違章建筑。事后,王某既未申請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國土局在法定期間亦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6年4月10日,國土局作出關于撤銷上述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同年5月12日,國土局發出行政處罰告知通知。同年6 月1 日,國土局又作出一份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限王某在15日內自覺拆除違章建筑。王某不服,訴至法院。王某認為,國土局對同一行為作出二次內容相同的行政處罰,屬重復處罰。國土局則認為,王某未經批準建房,其行為違法;原決定已被撤銷,且撤銷決定已向王某合法送達,對其處罰不存在重復的問題。
[評析]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國土局作出的二次處罰決定是否屬重復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國土局作為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其法定職責。王某未經批準于2005年在其住房南側農用地上建造50平方米的營業用房,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理應受到相應的處罰。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國土局根據王某的違法行為于2005年6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喪失的是行政行為的司法強制執行力,但行政行為在未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前,其其他效力依然有效。國土局在無法定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于2006年4月以原處罰決定超過法定申請執行時效失去了強制執行效力為由,撤銷原處罰決定,于2006年6月再作出與原處罰決定內容相同的處罰決定,屬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故最終法院撤銷了國土局的第二份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