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保障婦女權益
作者:李婷麗 發布時間:2007-03-08 瀏覽次數:2909
隨著時代的變化,現有的《婦女權益保護法》不能夠完全滿足婦女各方面維權需要的現象日益顯現。如何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仍需探索,現實中暴露的新問題需要立法的回應,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有待進一步加強。
(1)應嚴格禁止B超鑒定嬰兒性別,加大違法鑒定的打擊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人受到傳統重男輕女思想影響,婦女懷孕后想方設法通過做B超鑒別嬰兒性別,并違反規定進行選擇性引產,此舉不僅極大損害了婦女的身心健康,而且極易造成性別比例失衡,不少個體診所和鄉鎮醫院管理上的漏洞助長了這種風氣的蔓延。針對這種情況,婦聯部門應建議各地衛生局、計劃生育局全面清查整頓,對私設B超機的診所應堅決取締,各醫院、保健院、衛生院及其門診部、計生服務站,要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嚴禁進行非醫學要求的胎兒性別鑒定。建議立法部門把禁止非醫學鑒定嬰兒性別納入刑法體系,采用刑罰的手段加大打擊力度。
(2)保障離婚婦女的財產權益是一個難點問題。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婦女對家庭財產一無所知,家庭所有財產完全處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離婚財產分割已不僅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更多的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在夫妻離婚時既使女方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但不能提供證據,往往使離婚婦女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婦女依法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的能力和應對現實生活中出現情況的要求有一定的距離。雖然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時應照顧女方的權益,但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往往難以把握。建議盡快修改此條規定明確如何照顧女方的權益。
(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待完善。近年來,由于一方的過錯而致家庭破裂的離婚案件,有上升的趨勢。在這種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多數是女性)不僅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而且由此引發不少惡性案件,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一章,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制度實施以來,對進一步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的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適用中還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例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這個問題在《婚姻法》中沒有得到明確的說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卻指出:“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樣實際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賠償責任的承擔。那么,第三者究竟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一是從侵權責任的特點來看,第三者同有過錯配偶實際上是實施了共同侵權的行為,那么作為被侵權人,其當然可以向兩個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第三者既然實施了侵權行為,就應當同過錯配偶共同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除非其在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二是從社會效果來看,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體現了法律懲罰功能,對受害方進行了補償和撫慰,伸張了社會正義。因此,建議從立法上確立受害方對第三者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從而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體現法律的社會價值。
另外,應完善離婚損害賠償的取證途徑。《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嚴重過錯時,另一方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證據問題。特別是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這種關系是處于秘密狀態,不被別人所察覺,即使被發現,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也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采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采集證據,而有時由于侵權被推上被告席。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法律應對以什么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對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布無效,并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為能夠擁有獲取證據的合法途徑,可以考慮規定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物業管理部門等應有義務向法定機關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當事人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以解決取證困難的問題。面對舉證索賠的困惑,迫切需要從立法上予以完善,以遏制因獲取證據而引發的捉奸、拍??照等違法行為的泛濫。還有一種傾向值得注意,即“嚴于妻而寬于夫”。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男性身上“可以寬容”,而發生在女性身上則“不能饒恕”,這實際上是“男女有別”的傳統觀念在適用法律上的一種表現。
(4)要加大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切實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在家庭中經常遭到丈夫的毆打,許多婦女希望通過有關部門的調解后丈夫能有所改變,但一些部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把家庭暴力等同于一般的夫妻矛盾,重視不夠,致使施暴者有恃無恐,從而導致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同樣由于這種心理,“
此外,執法機構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而現在因家庭暴力的執法主體不明確,也造成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總是游離于法律之外,受虐婦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其實家庭暴力中很多受虐婦女不脫離受虐關系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健全法律體系,明確家庭暴力執法主體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最直接辦法,另外婦聯部門、居委會和農村的村委會應充分發揮作用,加大普法宣傳,司法機關也應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對施暴者的處罰力度,構建一個由眾多部門和單位聯手合作的機制和社會網絡,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整合社會法律、機制、輿論、道德等各方面的資源,從司法、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嚴密維護婦女權益之網,將是一個保障婦女權益的重要思路。
(5)各級婦聯信訪干部要學習一些心理學知識,掌握為婦女群眾服務的本領,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婦聯信訪工作的對象是婦女群眾,她們有其自身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掌握一些婦女心理學和信訪心理學知識,可以對來訪婦女的各種心理活動做出正確、科學的分析與判斷,準確把握她們的動機、需求和思想變化,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正當、合理的要求,高質量、高水平地解決信訪問題,從而增強信訪工作的服務性、有效性和科學性。
(6)通過信訪增強女性的"四自"精神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從大量的信訪案件來看,女性之所以被視為弱勢群體,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相當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強精神和敢于面對現實的勇氣。當生活中出現矛盾和問題時,缺乏自信,依賴心理嚴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觀厭世。因此,在信訪接待中,樹立來訪婦女的自我獨立和發展意識十分重要,只有幫助其自身真正堅強起來,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同時,要喚醒婦女自身巨大的潛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質、心理素質、思想和道德素質,用實際行動爭取自身的權利和地位,只有這樣,才能成為生活的強者。
法律無規定,則權益無意義。如果說,法律是一個社會的正式的結構,那么,相對于大量婦女權益被侵害的事實而言,法律保障的缺失則可能是更加深入的傷害。更進一步來說,法律不僅是寫滿權利的天空,更是踐行權利的大地。在一個法制的國度,只有法律、只有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法律保障才是各種權益最好的庇護所。它除了能夠為受害者療傷、避開下一次侵害之外,更能呵護更多的人,通過預前的安排,切實地擔負起讓所有的權利主體不至于受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