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如皋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自訴案件。被告單位甲家居公司、被告人洪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4000元。

2019年,何某將其位于如皋市吳窯鎮某公司的廠房租給洪某明經營的甲家居公司使用。洪某明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何某以其公司名義一紙訴狀將甲家居公司告上法庭,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查封了洪某明的機器設備。法院審理后,判決甲家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租金34萬余元及其滯納金。

因被告公司遲遲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何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劃扣了洪某明部分款項,并就剩余款項主持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然而,頑固不化的洪某明非但不按照還款協議如期履行,甚至自作主張將法院查封并交由其保管的設備進行了轉移、隱匿。面對執行干警的多次詢問,洪某明顧左右而言他,拒不說出機器設備的下落。如皋法院將洪某明涉嫌隱匿財產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以洪某明及甲家居公司涉嫌拒執罪向如皋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皋法院在全面審查自訴人所遞交的證據材料后,依法受理了該案。考慮到自訴人的初衷并不在于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而是拿到應得的租金,該案承辦法官在向被告人洪某明及甲家居公司送達刑事自訴狀副本的同時,釋法明理,告知其積極履行義務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以及轉移、隱匿法院查封財產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動履行義務。被告人洪某心生畏懼,表示愿意履行義務。本院執行干警聯系雙方協商處理。后洪某于12月24日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取得自訴人的諒解。至此,僵持了一年多的執行案件得以執結。

法院綜合考量被告單位的犯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日,另起通過使用他人銀行卡、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微信、使用他人身份購買小汽車等方式,轉移、隱匿財產致使人民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拒執案件,經開庭審理,被告人洪某如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今年以來,為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如皋法院采用公訴與自訴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加強與公安、檢察院的聯動,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另一方面,對申請人提起的拒執自訴案件,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立案受理,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此舉對失信被執行人起到了較強的震懾作用,對于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