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周密組織審結一起涉黑案件
作者:夏友鋒 發(fā)布時間:2007-03-07 瀏覽次數(shù):2204
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縣法院經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順利審結一起24名被告人的涉黑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較好的法制宣傳效果。
一是黨組重視,組織精干審判力量。公訴機關指控,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間,以被告人馮奇、唐懷龍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通過提供非法保護收取保護費、為他人擺平事端獲取經濟利益等手段聚斂錢財,在銅山新區(qū)、三堡鎮(zhèn)、徐莊鎮(zhèn)等地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4名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引誘、介紹、容留賣淫、強奸、盜竊、窩藏等八種犯罪。銅山法院
二是統(tǒng)籌安排,精心做好庭前準備。為確保審判活動萬無一失,銅山法院在向縣委政法委、縣人大常委會匯報后,縣政法委先后兩次召開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等機關領導和辦案人員參加的協(xié)調會議,要求將此案審判作為創(chuàng)建“平安銅山”的重要內容,并就庭審保障、被告人押解和宣傳報道等提出具體要求,對參與開庭的法警、公安干警進行了明確的責任分工,細化到人,嚴防串供、脫逃及其它事故的發(fā)生。因法院審判大樓剛剛投入使用,大法庭尚未裝修完工,院基建組緊急與建筑公司溝通,搶時間,趕進度,加班加點,終于在
三是組織嚴密,庭審嚴謹規(guī)范有序。
四是依法判決,嚴懲涉黑犯罪分子。合議庭評議認為,(1)被告人馮奇、唐懷龍自2005年10月以來,糾集多人,形成以馮奇、唐懷龍為首,以張寧、滕金玉等人為骨干成員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其中一些骨干成員又帶許多一般成員,人數(shù)多達數(shù)十人,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特征;(2)被告人馮奇、唐懷龍等人通過為娛樂場所提供非法保護收取保護費,為他人擺平事端獲取經濟利益等手段聚斂錢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該組織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組織成員犯罪受傷時提供經費、吃飯等費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特征;(3)該組織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4)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當?shù)卦斐闪酥卮笥绊懀瑖乐仄茐牧松鐣钪刃?,危及當?shù)厝嗣袢罕姷纳踩?。該組織雖然不是典型的黑社會組織,但已初步形成了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被告人馮奇、唐懷龍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10名被告人還分別構成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及引誘、介紹、容留賣淫等犯罪,遂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主犯被告人馮奇、唐懷龍有期徒刑20年和16年,判處滕金玉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5年;以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盜竊等一罪或數(shù)罪,判處孟慶端等13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年;以被告人沈紅犯窩藏罪判處管制一年。此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