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215,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公司保安狀告物業公司勞動爭議案,在法院主持調解下,物業公司賠了受傷保安八萬元。

200411月,姜堰市某物業公司招收趙某從事小區保安工作。2005227下午4時許,趙某在小區大門口值班時,發現有一輛拖拉機欲駛入小區,遂上前攔阻。交涉過程中,趙某左袖不慎纏入拖拉機轉動的皮帶里,導致左橈骨開放性骨折、左肘關節內骨折、左尺骨基突骨折。

20058月,趙某經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級。同年9月,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趙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為工傷。物業公司認為趙某是自殘,不構成工傷,不同意給趙某落實工傷保險待遇。200611月,趙某向姜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物業公司需向趙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等合計10萬余元。

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姜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給予被告趙某工傷待遇。鑒于年關將至,為化解勞資矛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主審法官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尤其向物業公司負責人宣傳了國家的相關勞動法規,指出被告確實是在履行原告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傷的,被告的履職行為應當得到肯定,雖然公司也比較困難,但被告身受重創,今后的生活必受較大影響,公司應予體恤。在法官精湛的說理、公正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經過四個小時的較量后終于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