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職受傷 物業賠償八萬
作者:曹士平 賈亞兵 發布時間:2007-03-05 瀏覽次數:2061
2004年11月,姜堰市某物業公司招收趙某從事小區保安工作。
2005年8月,趙某經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級。同年9月,姜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趙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為工傷。物業公司認為趙某是自殘,不構成工傷,不同意給趙某落實工傷保險待遇。2006年11月,趙某向姜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物業公司需向趙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等合計10萬余元。
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姜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給予被告趙某工傷待遇。鑒于年關將至,為化解勞資矛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主審法官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尤其向物業公司負責人宣傳了國家的相關勞動法規,指出被告確實是在履行原告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傷的,被告的履職行為應當得到肯定,雖然公司也比較困難,但被告身受重創,今后的生活必受較大影響,公司應予體恤。在法官精湛的說理、公正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經過四個小時的較量后終于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