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涉訴信訪案件弊端、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7-03-05 瀏覽次數:3347
近年來,涉訴信訪事件不斷發生,“案結事未了”現象引發的社會問題及申訴、再審率偏高帶來的諸多不利后果,成為法院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不和諧音符,為進一步攻克和緩解涉訴信訪難題,沛縣法院分析涉訴信訪案件弊端、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弊端分析:
一是動搖生效裁判權威。申訴復查、立案再審使得生效裁判所確定的訴訟各方的權利義務關處于不穩定狀態,從而動搖了生效裁判權威。
二是導致法院工作被動。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增多,導致法院工作量加大,造成申訴復查案件的積壓。申訴、申請再審人倘若長時間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又會對法院工作產生新的不滿,致使法院工作走向被動。
三是造成審判資源浪費。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越多,投入的審判力量必然加大,對于原判絕大部分正確案件,復查的過程更多的是重復勞動,從而增加了訴訟成本,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
原因分析:
一是自身原因。首先,存在個別案件處理拖拉的不良現象,個別法官審判作風欠佳,司法為民意識不強,對當事人態度生硬、缺乏耐心,解釋法律不到位;其次,法院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不夠,信息接收不對稱,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后仍難以解決問題時,就選擇向人大、黨委、政府、政法委等權力監督部門信訪申訴,通過這些部門發督辦函的形式達到啟動再審程序的目的。
二是當事人因素。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尤其是證據意識欠缺,缺乏相應取證能力,對法律或者有關程序也不了解,致使訴訟當事人對審判工作的誤解很多。
三是法律規定的缺憾。首先,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收費,導致少部分當事人反復申訴、申請再審;其次,法律法規對申請再審規定大多比較原則,部分法律條文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在當事人與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有較大差距時,就會造成當事人的誤解和纏訴。
對策建議:
一是提高司法能力。通過提高審判質量,改進審判人員作風,規范涉訴比重較高的民商事案件,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質量,達到服調不訴。申訴、申請再審階段做到調、判結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大大減少涉訴信訪案件。
二是重視法官闡明權。重視法官在訴訟中的積極作用,尤其是重視法官闡明權,及時對可能導致一方當事人重大權利損害的事項予以闡明,防止對當事人突襲裁判,引發對案件裁判結果的不滿。
三是強化裁判文書說理。司法裁判必須針對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充分闡述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據,這樣不僅能減少或杜絕違法裁判,而且有可能取得“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辦案效果,減少當事人因裁判理由方面存在問題而形成纏訪。
四是實行綜合治理。加強和其他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治理新局面,同時不斷加強法院信訪宣傳,通過媒體等途徑告訴公眾,引導公眾正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