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上交匯摔下去 原因不明誰“埋單”
作者:錢軍 吳中平 發布時間:2007-03-02 瀏覽次數:2082
本網南通訊:兩人騎自行車在鄉間的小橋上交匯時,一人不幸從橋上摔下去,傷成一級殘,直接損失近30萬元,雙方對交匯時有無發生碰擦各執一詞,又無現場目擊證人,此案一時成了迷案。
本案的當事人系同村人,還有點遠親關系,兩人都是年過半百的老漢,錢某案發是年滿56歲,孟某63歲。按說這么大歲數了,做什么事都應謹慎從事,但人就是這么怪,一念之間,一個疏忽大意,往往會作出自己預想不到后果的選擇。
錢某和孟某所在村24組有一座鄉間小橋,橋長
兩車交匯時,錢某連人帶車從橋上摔了下去。瞬間,橋下就傳來錢某痛苦的呻吟,孟某也驚出一身冷汗。錢某摔在近水的河岸上,巨大的反沖擊力給他造成了嚴重傷害。錢某只感到鉆心的疼痛,連聲大叫“這下子我沒得命了”。孟某趕緊停住自行車往橋下跑,河道里一捕龍蝦人見狀也過來了。錢某先將孟某自行車拉上去,后又與捕蝦者一起將錢某拖上大路。
這時,錢某家人也聞訊趕來了。孟某遂與錢某家人一起將錢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9700余元,孟某支付醫療費1400元。后經有權部門鑒定,錢某因事故受傷,致“T12骨折脫位伴截癱,T11棘突骨折”,構成一級傷殘,需要終身護理。根據相關規定,應計算殘疾賠償金105520元(5276元×20年)、護理費 151460元(7573元/年×20年)。
據悉,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接到報警迅速前往現場,展開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雙方當事人均陳述錢某系交匯時摔下橋,但對是否發生碰擦各執一詞。兩人在橋上交匯時,路道上并無其他目擊證人,橋下河道內的捕龍蝦者是唯一看到部分事發情況的人。
捕龍蝦者陳述,他在橋下的河道內捕龍蝦,錢某和孟某交匯的情況,他不可能注意;后來聽到上面傳來“啊呀”的叫聲,他頭一抬看到一個人從橋上往下摔,那個人摔到岸邊后連聲叫喊“這下子我沒得命了”,我趕緊跑過去,發現是熟人錢某,錢某已不能站立,后來與沖下橋的孟某一起將錢某拖上了大路。
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與否這一根本問題達成共識,自行和解無從談起,故而引發訴訟。
原告錢某訴稱,
被告孟某辯稱,本案原告錢某的受傷與我沒有因果關系,造成其損害的主要原因,一是橋年久失修,橋板之間有裂縫;二是原告購買藥水回來,藥水掛在車龍頭上,造成龍頭不穩。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已認定本起事故無法查證事實,因而原告訴稱我的自行車與其自行車相碰撞,致其連人帶車摔到橋下,沒有事實依據?,F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錢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雙方從事交通行為的過程中,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原告錢某與被告孟某在通過缺少安全防護設施的橋梁時,均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義務,仍然騎車交匯,故雙方均存在過失。雙方當事人在缺少安全防護設施的橋上發生交匯,使各自只能占用半邊橋面通行,顯然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而騎車交匯則進一步加大了這種危險,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在橋上發生了碰撞,但本案至少可以推定原告為了避免交匯中的危險,在避讓的過程中,不慎摔至橋下受傷。因此,原告受傷與被告的交通行為存在著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合本案事故發生的情形,原、被告過錯相當,應負同等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混合過錯的法律適用問題?;旌线^錯就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英美法系民法稱混合過錯為共同過失。混合過錯的法律后果,或者叫做它的效力,是過失相抵。過失相抵是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減輕侵權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另一個側面則表現為權利人(受害人)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對于賠償權利人的責任,其構成須具備以下3項要件:(一)賠償權利人的行為系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二)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須不當;(三)賠償權利人須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边@一條文中的“減輕”責任實際就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應負的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加害人只對自己的過錯所占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缺少安全防護設施又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