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由于兩公司存在投資關系且在同一地點辦公,昌南公司與新東風公司發生業務,卻把催款函發給了震旦公司業務員。31,因訴訟時效已過,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28月,許昌昌南公司先后與蘇州新東風公司簽約向其供應電力線載波機,新東風公司陸續付款,尚欠82400元。由于震旦公司系新東風公司股東,又在同一地點辦公,昌南公司認為兩公司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故除在20049月赴蘇州催款外,又在20058月向吳雪丹郵寄了催款書。訴訟中,新東風公司提出吳雪丹系震旦公司業務員,故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震旦公司和新東風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無證據證明兩公司存在公司法人資格混同。也無證據證明吳雪丹系新東風公司人員,應認定昌南公司的寄信催款對象發生錯誤。該催款行為對新東風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