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與被告乙、丙系好友。被告乙、丙因投資經營被告電競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載明借款期限三個月,利息20000元。現原告主張被告未還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款。

被告乙、丙辯稱:2017年1月20日,原告與電競公司原股東張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張某將其持有的電競公司15%股權轉讓給原告,后應原告要求,為保障原告利益被告又出具了借條。雙方實際并無借款關系,該款項實為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

本院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意見:

一、雙方之間應為借款關系。理由如下:借條明確約定“今借到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2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共3個月,到期一次性償還本息。經雙方協議,如電競公司在此期間處于虧損狀態由電競公司到期向甲支付本息共計貳拾萬元整(240000元整),如電競公司處于盈利狀況下,由電競公司向甲支付本息,如不按期足額歸還,電競公司應向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元整)”。即便原告同時與電競公司原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雙方之后簽訂借條的行為亦表明將該款項定性為借款,故本案中原被告應為借款關系,被告應按借條的約定及公司的盈虧情況向原告償本付息。

二、原告的陳述及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理由如下:1、原告與張某于2017年 1月2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雖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但股東變更登記僅對外產生約束力,并不影響公司內部的人員安排。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已被解除或終止。故該協議始終有效;2、原告稱該款應為借款,并提供了借條予以證明,但借條所載款項與股權轉讓款價格相同;3、原告在其朋友圈發布內容“電競公司招聘:收銀員……”、“電競第一屆聯盟solo……”,在電競公司微信群里發表言論“你做好以后每天填一下,一月下來也剛好填滿了,這樣對賬可以根據總得然后去對每天的,那么厚一摞的交班表沒法對。后期把每天的支出收據全部訂在當天的交班表后面”、“所有支出必須保留收據。發工資做成表格讓所有拿工資的人簽字后夾在20號的交班表后面”、“麻煩從這個月就開始,把之前的填上,之前的支出收據任意夾在哪天的后面”、“這事根據我公司的對賬表格改的。第二個月的一號把上個月的收支整理一下,做成總得表格。當天有支出部分全部寫在當天的支出一欄,同時用訂書機把支出收據訂在當天的交班表后面。網吧做一下表格,如果不做可以說一聲,我做好給送去”等,上述言論表明其已經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若該款項系借款,則原告必然不能產生經營管理的權利。故原告的陳述及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雖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但其與同時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轉讓款金額價格相同,結合原告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中的言論,其已實際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此種經營管理的權利是單純的借貸關系必然不可能產生的,故原告主張該款項為借款,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應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