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如果機動車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進行賠償?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車輛逾期年檢后發生交通事故致車損,法院駁回了機動車所有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

楊某名下的小轎車于2014年9月11日注冊。2020年10月26日,他人駕駛楊某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經保險公司定損,該小轎車在此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為12551元。后楊某至保險公司處要求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20年10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時,楊某名下的小轎車未進行車輛檢驗,而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進行了車輛檢驗并合格。雖然楊某名下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損險,但保險公司提交了證據證明在楊某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已明確向楊某就免責條款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說明。楊某名下的投保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年檢且未在有效檢驗期限內,符合免責條款中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約定情形,法院據此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檢驗1次。”同時,根據《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車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并記3分的處罰,還要暫扣車輛。機動車逾期未年檢上路行駛,不能排除機動車存在的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極易造成交通事故,且違反行政管理性規定,會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所以,在機動車存在逾期未年檢情況時,切勿心存僥幸心理,應及時按規定至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