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稅耗子”虛開稅款50萬元最高被判14年
作者:王志彬 張瑜 發布時間:2007-02-26 瀏覽次數:2122
現年54歲的唐登銀,初中文化,系南通亨利工貿實業總公司經理,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
經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間,被告人黃高平從他人處獲取稅票,以票面額1.5%至2.5%的價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虛開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加價出售給被告人王建楊,被告人王建楊再加價出售給被告人唐登銀,先后虛開了5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362533.06元,供亨利公司抵扣稅款。
另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間,被告人黃高平從有關單位先后虛開了2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142403.19元,供南通惠特機配有限公司抵扣稅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已判刑)。
案發后,南通市惠特機配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稅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高平、王建楊、唐登銀及被告單位亨利公司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征管監督管理規定,分別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被告人黃高平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建楊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數額較大;被告單位亨利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并使國家稅款被騙達3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唐登銀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建楊在2005年7月份為謀取非法利益,將經手虛開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給被告單位亨利公司,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時,其身份早已不是亨利公司的掛靠經營者和其他人員,故未采納其辯護人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黃高平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登銀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王建楊積極退賠稅款,預繳了部分財產刑的執行保證金,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故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對其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