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農民在城鎮工作一年以上后,如果其發生意外事故,在法律上將會依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225,啟東市人民法院依城鎮標準判決死者陸某家屬獲賠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29279.7元,除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外,其余由肇事司機徐某承擔。

2006112,陸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他人發生碰撞,陸某在跌地過程中,被徐某駕駛的大貨車碾壓,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該起事故由陸某負主要責任,徐某負次要責任。審理中,雙方對受害人陸某交通事故的損失按農村居民標準還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發生爭執。據查,陸某為農民戶口,但在本市匯龍鎮某酒店已工作一年以上。

法院審理認為,以身份不同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來自于國家的相關規定,因而出現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受害人死亡后,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對受害人的親屬所造成的痛苦、打擊是同樣巨大的,不因受害人的身份是農民,其親屬的痛苦而有所減輕。因而對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根據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則,盡量從寬把握。死者雖為農民,但其在本市匯龍鎮酒店工作,至事故發生已有一年以上,可以認定為在城鎮具有穩定的工作。至于死者無勞動合同、未辦理養老保險,從目前企業的客觀情況看,不能完全歸責為死者。據此,法院依城鎮標準判決陸某家屬獲賠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