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工作一年以上 依城鎮標準獲賠償
作者:吳亮亮 黃生 發布時間:2007-02-26 瀏覽次數:2591
本網南通訊:農民在城鎮工作一年以上后,如果其發生意外事故,在法律上將會依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以身份不同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來自于國家的相關規定,因而出現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受害人死亡后,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對受害人的親屬所造成的痛苦、打擊是同樣巨大的,不因受害人的身份是農民,其親屬的痛苦而有所減輕。因而對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根據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則,盡量從寬把握。死者雖為農民,但其在本市匯龍鎮酒店工作,至事故發生已有一年以上,可以認定為在城鎮具有穩定的工作。至于死者無勞動合同、未辦理養老保險,從目前企業的客觀情況看,不能完全歸責為死者。據此,法院依城鎮標準判決陸某家屬獲賠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