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入情網,情侶共同購車;結婚不成,款項能否返還?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郝玲麗 發布時間:2021-04-16 瀏覽次數:844
在戀愛過程中,雙方互贈禮物往往是最簡單的愛意表達方式,也是愛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有人在戀愛初期,便被甜蜜的愛情沖昏了頭腦,傾注一切向對方表達愛意。長江法庭近期審結了一起返還財產糾紛,通過公正判決,最終讓墜入情網的小夏避免了人財兩空的窘境。
遇到“真愛”,甜蜜共置財產
小夏的丈夫在多年前因交通事故意外過世,之后她孤身之人帶著女兒在南通打工維生。2020年2月,她在珍愛網上結識了一名叫小張的南通男子,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之后,兩人發展為情侶關系。戀愛初期的甜蜜,讓小夏對生活燃起了新的盼頭,她開始憧憬未來幸福美滿的生活。
在二人戀愛兩個月之后,小夏為方便之后和小張共同生活提議購買一輛二手車。二手車總價格160000元,小張作為買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車輛也登記在了小張名下。購買這輛車時小張將自己原有的車輛賣出,其中40000元用于抵扣二手車購車款。之后小夏付清了剩余車款120000元,并支付7200元購買了車輛保險。
對簿公堂,共有還是贈與?
好景不長,購買汽車后短短兩個月,小夏和小張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小夏多方打聽才知道小張已將二人購買的汽車以146000元出售。面對電話不接、信息不回的小張,小夏為了要回自己的出資款,最終與昔日恩愛的情侶對簿公堂。
庭審時,小張提供了2020年5月31日與小夏的談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以證明該車輛系小夏對其的贈與。小夏則認為聊天記錄截圖無原始載體,對其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談話錄音存在誘導性陳述,且談話中小夏本人未明確表示將車贈與被告。自己獨自撫育女兒,贈與如此大額財物明顯與其經濟實力不符。在購買車輛時二人已經同居,車輛雖登記在小張一人名下,但應屬于二人的共有財產。
依法判案,法官明辨“是非”
經過開庭審理,在充分聽取雙方陳述和舉證質證之后,對于小夏支付的127200元屬于共同出資還是贈與,長江法庭法官孫俊駒最終給予了認定。
首先,案涉車輛雖登記在小張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在戀愛期間購置,本意應是供雙方共同使用;其次,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要求贈與人有明確的將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小夏支出的127200元屬于大額支出,其在出資時并未有將該款無償贈與被告的書面或口頭的明確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認定小夏的行為構成贈與缺乏法律依據,亦不符合常理。
再次,結合小張提供的錄音及微信記錄,主觀上小夏系基于準備與小張共同生活才出資購買案涉車輛,客觀上雙方對案涉車輛均有出資,因此將二人出資的行為認定為共同購買車輛更符合實際。最終,本院認定小夏與小張之間系共同出資購買案涉車輛,而非贈與關系,判決小張應按出資比例返還小夏享有的車輛出售款111076.8元。案件判決后,小張并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長江法庭負責人吳亞紅表示:“本案因小張主張贈與證據不足,最終認定該車輛為共有財產,應當按出資比例予以返還。通過判決書中的充分說理,從情理法的角度讓當事人最終都能服判息訴。案例是最好的教育,借此機會,想要提醒戀愛中的情侶們,愛情雖美但也要保持理性。對于禮尚往來贈送的小禮物及消費性支出可以被視為贈與,分手后無需歸還,但以結婚為前提贈送的大額禮物,在法律上被稱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沒有順利結婚,是可以要求對方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