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年伊始,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原本情緒激動、與被告十分對立并揚言判決不公就去上訪的原告,經法官耐心調解和細心疏導后,2月12日平心靜氣地申請了撤訴。
這起行政案件的原告張祥(化名)為某單位駕駛員。2004年12月27日晚張祥因違反禁令標識被被告徐州市交巡警支隊某大隊處以罰款200元并記三分的處罰。后因張祥未按處罰決定書的規定在三個月內繳納罰款,2006年6月27日,被告暫扣了原告的駕駛證,給張祥記12分;按有關交通法規規定通知原告一次性繳納上述罰款及滯納金3400余元,同時要求張祥參加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班學習。張祥因急用駕駛證,無奈之下去銀行交納了罰款,并按照被告要求參加學習,考試合格后取回了駕駛證。但張祥很不服氣,認為交警部門一直沒有通知自己交納罰款,使自己無故被多罰了錢。2007年1月,他以自已對罰款并不知情、事后交巡警支隊一直沒有告知為由,將交巡警支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撤銷處罰決定,賠償經濟損失6000余元。
法官受理此案后查明,2004年12月27日晚21時張祥駕車駛入徐州東站廣場,因違反“禁止駛入”的禁行標志被警察劉某查糾,警察當場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并開具編號為3203020101055***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張祥與劉某爭執并拒絕簽字,劉某注明“拒簽”后將處罰決定書的第二、三聯交給張祥。之后張祥一直未按規定交納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此計算到2006年7月時張祥應交罰款的滯納金已達到3200余元。其間交管部門只通過交管電子顯示屏對受處罰人員進行公示,并未另行通知張祥。
為了化解矛盾,達到案結事了,促進行政單位與行政關系相對人的和諧,行政庭法官不厭其煩地對原被告雙方進行糾紛協調和訴訟心理疏導,一方面對原告多支出罰款的氣憤心情表示理解,另一方面提出原告應該服從交警管理、遵守交通法規的必要性;同時要求原被告雙方換位思考,建議交管部門在今后工作中應給受處罰人員以適當提醒,避免受處罰者擴大損失。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疏導,張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表示接受處罰,在今后的行車過程中一定遵守交通法規,支持交警依法行政。2月12日原告張祥主動向法庭表示撤訴,新年的第一起行政案件順利告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