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可提前解除合同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胡春梅 發布時間:2020-06-10 瀏覽次數:754
陳某系宿遷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購員,負責為公司采購膠水等生產材料。韓某長期為公司供應膠水,截止2019年6月25日,公司尚欠韓某膠水款127900元。陳某向韓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截止2019年6月25日結欠韓某供給宿遷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膠水款共計127900元,約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陳某在欠款人處簽名。劉某在欠條上簽字擔保。現該公司倒閉,被告經營狀況持續惡化。韓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于2019年12月30日付款的約定并支付膠水款及利息。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在法院談話過程中陳述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尚未恢復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適當擔保,原告韓某要求解除合同中關于付款時間約定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韓某主張被告陳某自愿承擔宿遷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債務,被告陳某向原告韓某出具欠條一份。被告陳某對欠條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可。被告陳某向原告韓某出具欠條,表明被告陳某對欠款認可,其愿意負擔欠條上所載明的債務。被告陳某辯稱其出具欠條系履行職務行為,但其未在欠條上加以注明,亦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在出具欠條時已向原告韓某作出明確說明,故本院無法認定被告陳某出具欠條系履行職務行為。另外,如果被告陳某作為宿遷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向原告韓某出具欠條,則無需宿遷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在欠條上簽字擔保,故本院對被告陳某的辯解不予采信。遂判決支持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陳某不服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債權人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同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中止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尚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故原告韓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關于付款時間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