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王先生購買了一部CDMA手機,可不久就發現手機存在質量問題。當他前往代理點要求維修時工作人員告訴他,他購買的手機發票上沒有具體日期,所以不能按照三包規定進行維護。在多次交涉后,感覺自己在被踢皮球的王先生憤怒地將中國聯通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在訴狀中稱,2006年5月20日,其在蘇州市石路中國聯通代理點購買了一部聯通CDMA大顯C109手機,價值715元。當時營業員承諾如有質量問題可在7天內包換,一年內包修。他使用兩天后就發現手機有問題,每次來電時他剛接通手機就沒有了信號,根本無法通話。在7天內他多次找到該柜臺,不知是什么原因柜臺卻老是沒有人。到了第八天,他找到了營業員,營業員讓他到聯通的營業部去做鑒定,言明如有質量問題可換機。
但是當王先生到了營業部,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因為他沒有正規發票,所以不予驗機。沒有辦法王先生只能又回到當初購買手機的代理點讓營業員開了正規發票。誰曾想到了驗機的場所,工作人員仍然不讓王先生驗機。理由是王先生所開的發票上沒有購機日期,無法確定保修期。等王先生再一次回到代理點的時候,柜臺上的營業員已經不知去向,等了兩個多小時找到了商場的管理部門,王先生才知道這個營業員已經不做了,沒幾天柜臺就要被撤銷營業了。
無奈之下,王先生又持發票到了聯通營業部要求對手機進行鑒定,在他的一再堅持下,營業部對他的手機進行了測試,并得出簽訂結論出具了鑒定書:手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由于當時他購買手機的代理點已經撤柜,王先生根本無法辦理退機手續。王先生雖然多次前往聯通蘇州分公司進行交涉,可始終沒有結果,而且一拖就是五個月之久。萬般無奈之下,王先生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認為,聯通蘇州分公司的存在著嚴重的欺詐行為,誠信經營是企業基本的經營原則,開具的發票竟然沒有購機日期,使存在質量的問題手機無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服務。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六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又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據此王先生提出了要求被告退還購買手機款715元,另行賠償715元,并由對方支付其停車費50元,工商查檔費100元,共計1580元的賠償訴訟請求。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業內人士認為,類似于王先生這樣的遭遇在近年來時有發生,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時一定要保存好購買的發票,同時對發票上的日期要仔細確認,這樣才能在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該聯通代理銷售點給王先生開具的是正規的電腦發票,一般不會出現沒有日期的現象,所以不排除代理點的工作人員存在欺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