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925, 王某因腰部疼痛遂在市中醫院門診治療,初診為腰椎間盤輕度膨隆。2003415,王某因膝蓋酸痛到當地某醫院就診,某醫院根據王某的CT報告診斷其為腰椎間盤膨隆,予以骶管注射治療,共治療七次,但效果不佳,為此醫患產生爭執,經衛生所調查后提出調解意見:1、王某應進一步到上級醫院查治,2、認為屬醫院在診療進程中造成的后果,按法律順序進行鑒定,3、王某醫療費用1097元由醫生甲承擔。后王某領取了1097元醫療費。同年725日,王某去市人民醫院檢查,結論為王某系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81,王某又去南通市第三人民醫院檢查,結論為:雙髖股骨頭壞死伴雙側髖關節退變。2004325,王某去南通附院查治,診斷結論為雙側股骨頭壞死。王某在醫院共花去醫療費375元,另在藥店購中藥4200元,花去交通費25l元。后王某與某醫院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究竟誰是誰非,必須對醫生的醫療行為進行一定的科學鑒定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為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醫院申請對其是否在診療中存在過錯,以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南通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結論為:王某屬晚期股骨頭壞死,病程已2年以上,骶療藥物中存在激素藥物無依據,患者雙側股骨頭壞死與骶管注射藥物治療無因果關系。在診療過程中,因經治醫師水平所限,在考慮患者“腰椎間盤膨鹵時未能發現同時患有股骨頭無菌壞死,骶療對股骨頭無菌壞死治療無效,該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王某對該鑒定不服,提出由江蘇省醫學會組織重新鑒定,但由于王某在規定時間未交納鑒定費而未再次鑒定。同時,王某又申請對某醫院的門診病歷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結論為:某醫院編號X號門診病歷內標稱時間從2003414200363的正文內容字跡應為同一人同期書寫形成,該病歷正文第1頁第10?13行以及其后各頁填寫字跡應為同一人一次性連續書寫形成,不能確定病歷的實際形成時間。南通市醫學會在鑒定時,未將該病歷作為鑒定材料。
  法庭認為,2003415,王某因膝蓋酸疼至某醫院下屬衛生服務站就診,經治醫生根據王某在其他醫院處的病歷及CT報告、王某的癥狀等,診斷其為腰椎間盤膨隆,予以骶管注射治療。雖由于經治醫生水平所限,未能發觀王某同時患有股骨頭無菌壞死,但骶管注射治療與王某股骨頭壞死無因果關系,某醫院的治療行為并未給王某造成人身損害。時隔兩個多月后,王某被診斷為股骨頭壞死,王某認為系某醫院對其進行骶管注射治療而致。南通醫學會對此鑒定認為,王某屬晚期股骨頭壞死,病程已兩年以上。說明王某在某醫院處治療時已患股骨頭壞死,只不過當時未經診斷。南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認為王某股骨頭壞死與骶管注射治療之間無因果關系。王某雖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其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鑒定費,現其認為南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及某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某醫院的醫生未及時書寫門診病歷,而是事后補寫,此行為不符合有關醫療規范,顯屬不當。應吸取教訓,嚴格規范醫療行為,為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由于南通市醫學會在鑒定時并未將門診病歷作為鑒定材料,故不能以某醫院事后補寫病歷而推定其在治療中具有過錯。但王某稱某醫院對其使用了激素藥,并導致王某的股骨頭壞死,沒有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之精神,王某的所訴要求某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