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無依據 債務形成應歸還
作者:陸建輝 發布時間:2007-02-09 瀏覽次數:2096
本網南通訊:日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張某35000元。本案受理費共計179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經審理查明,張某(男)與李某(女)原為夫妻關系。
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就財產處分等達成協議,經雙方簽名,并由本市民政局蓋章確認,系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原、被告均具約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被告間即存在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被告給付錢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以訂立離婚協議是在重大誤解及被逼迫的情況下形成為由而主張駁回原告訴請的理由因無證據證實,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