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張某35000元。本案受理費共計179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經審理查明,張某(男)與李某(女)原為夫妻關系。2005220,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啟東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第二條約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附明細表)。該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后由啟東市民政局蓋章確認。同日,被告李某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原告張某出具了一張35000元的欠條。2005628,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賠償款35000元。被告李某辯稱,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被告賠償原告35000元是在被告發生重大誤解及被逼迫的情況下形成的。且原告所謂的損失,應當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開支,不應作為原告方個人的損失要求被告來承擔。故該協議不屬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就財產處分等達成協議,經雙方簽名,并由本市民政局蓋章確認,系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原、被告均具約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被告間即存在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被告給付錢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以訂立離婚協議是在重大誤解及被逼迫的情況下形成為由而主張駁回原告訴請的理由因無證據證實,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