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被吹得天花亂墜,收房后才發現名不副實的樓盤不在少數,比規劃少個停車場、幼兒園,或是小花園的情形司空見慣。那么,開發商規劃有變,侵犯業主利益,業主能起訴要求賠償嗎?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業委會因為小區配套設施與宣傳規劃不符起訴開發商的案件。

2003年,昆山某房產開發企業承建某小區項目,在售房過程中承諾小區物業配備“高爾夫球會資源”“會所資源”,以及實行“酒店式經營管理并按投資者股權比例分紅”的商業運作模式,吸引了來自上海等地的廣大業主投資購買。此后,因會所配套設施以及酒店經營資質等存在重大問題,經多部門聯合協調,開發商和業委會簽訂《備忘錄》約定相關事項。2015年因市政規劃問題,小區配套的高爾夫球場正式關閉。小區業主因開發商取得政府的相關補償款后,對其損失不予賠償,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小區業委會出示雙方于2009年簽訂的《關于簽訂房產公司與業主<和解協議>的備忘錄》,雙方約定:小區新增SPA、保齡球、健身房、棋牌室、網球場等近1000平米配套設施,住戶享受門市價50%的優惠,同時開發商自愿補償全體業主300萬元。此外,業委會根據買房宣傳冊及雙方于2015年配套高爾夫球場關閉后簽訂的《會議紀要》主張,開發商理應按照對外宣傳所承諾的內容提供第二會所等配套設施,履行保障酒店物業正常經營保值的義務。現酒店物業因高爾夫球場關閉不能持續經營,將徹底顛覆開發商所開發物業的原始屬性,開發商理應承擔全體業主的相應損失,但其卻在取得政府賠償款后,拒絕對全體業主給予賠償。故小區業委會要求開發商按照配套承諾的賠償設施的市值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00多萬元。

被告昆山某房產開發企業則認為,《備忘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且開發商已經根據《備忘錄》內容完成了其中所記錄的增設配套設施事項,此為自愿履行的行為,原告小區業委會根據《備忘錄》起訴開發商,且要求判令開發商賠償損失沒有計算依據、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小區業委會的賠償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業委會和該房產開發企業就簽訂《備忘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應按約全面履行。雖然開發商提供會館給業主使用同時給予一定的優惠,但根據《備忘錄》的約定,會館中的配套設施均屬開發商或相關公司財產,業委會要求按照評估價進行賠償缺少法律依據。鑒于小區業委會代表的業主確因會館的關閉在日常生活消費中蒙受損失,酌情按市值的30%予以一次性賠償,判決開發商賠償全體業主各項損失近150萬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廣大購房者的需求從以剛需購房為主,向改善型購房、度假型購房、休閑型購房等多樣化需求并存轉變。無論是出于何種需求選購房產,購房者在選擇房產、簽訂合同、收房驗房時都應擦亮雙眼,深入了解開發商及物業資質,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比照合同檢查房屋及配套設施,在自身權益受損時通過訴諸法律等合理渠道維權。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也應誠信履行自身義務,不做虛假、夸大宣傳,保證房屋質量及配套設施到位,在規劃有變時及時與業主溝通以尋找對策,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