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下兩歲非婚女 另擇夫君責難逃
作者:丁培培 高杰 發布時間:2007-02-07 瀏覽次數:2006
本網南通訊:洪某與比自己年長20歲的宋某同居生下一女后,卻棄女離家與他人登記結婚,2歲的幼兒只得狀告自己的母親要求其承擔撫育責任。
2002年7月,年近四旬的宋某與年近二十的洪某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后雙方都覺得對方不錯,在互有好感的情況下未登記結婚即同居生活。2004年1月,洪某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宋某中年得女萬分欣喜,全家人也都沉浸在一片幸福之中。然而,草率的同居最終阻攔不了性格的差異、觀念的沖突、年齡的懸殊所帶來的無休止的爭吵與糾纏,2005年12月,這對同居生活了3年多的“夫妻”最終分道揚鑣,洪某棄女離家,并在2006年與他人登記結婚。幼小的女兒需要父母細心的呵護,然而,宋某一人無力承擔撫育女兒的責任,2歲的幼兒只得將自己的親生母親告上法庭,要求洪某盡撫育義務。
在法庭通知雙方調解的那一天,宋某沒有帶女兒到庭,他說孩子還太小,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靈中投下陰影,不能讓孩子知道自己的母親棄她而去,所以他選擇了回避,而是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前來參加調解。而洪某可能是不想面對孩子,也可能是不想看到宋某,她也沒有到庭,而是委托自己的丈夫參加調解。調解一開始,因雙方的差距比較大,承辦法官翻開婚姻法,逐一向當事人及代理人講解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