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虎丘法院案前調解讓受害人過個安心年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7-02-07 瀏覽次數:1839
原來在
但是死者的家屬卻認為死者之所以溺水而亡與當地所在街道的管理不善有很大的關系,如果當時水井上有井蓋,死者就不可能死亡。
被告則認為,小水井是建在自來水廠與路邊綠化帶交界處用于澆灌綠化帶而用的,死者醉酒后不慎落實入,屬意外事件,街道不存在過錯,也沒有賠償義務。街道對死者和死者家屬對劉某某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考慮死者家屬的經濟困難,愿意給付一定的撫慰金。
立案庭的法官遂向死者家屬講明了這期間的利害關系,因為按照死者家屬的訴訟標的,訴訟費就需要10000余元,而且進入審判程序后,該訴訟被駁回的可能性會很大,法院遂征求雙方的意見,雙方一致同意立案前調解。經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街道給付起訴人慰問金10000元,而死者家屬則自愿放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