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姜堰法院張甸法庭妥善審結一起七被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避免了在敏感時矛盾易激化的群體性事件。

張甸鎮大堯村農戶邱岳林因數年在外打工,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遂自行決定將其承包地分給本村其他五戶耕種。日前,張甸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群體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經調解,七被告同意返還原告承包地。

原告邱岳林向法院起訴稱,1998年在農村實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共承包了耕地4.74畝。同年1231,姜堰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下發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000年原告夫婦離家打工期間,被告村民委員會、第9村民小組未經原告同意,無故將原告承包的2.01畝土地劃分給了被告孔某、邱某、劉某等五農戶。

2006年秋,原告夫婦回家后發現承包地被瓜分,遂找村主任、小組組長和邱某、劉某等人索要,但村組遲遲沒有解決好。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會、村民小組和孔某、邱某、劉某等七被告返還原告承包責任田2.01畝,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村委會、村民小組未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擅自將原告承包地劃分給其他農戶,侵犯了原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孔某、邱某、劉某等經原告索要,未主動歸還,與村組構成共同侵權。經承辦法官高華金耐心細致地辯法析理,被告方認識到其行為失當,遂與原告商定待今春小麥收獲完畢即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