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但未過戶的房屋被法院查封 能否過戶?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3-10 瀏覽次數:1177
一對父母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名下共有房屋贈與女兒,待女兒成年時過戶。可女兒成年后,父母卻因債務問題致贈與房屋被法院查封,女兒得知情況后非要父母過戶,父母卻表示須將債務清償才行。多次溝通無果后,女兒將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贈與合同糾紛,認為案涉不動產查封解除前不宜過戶,于是判決駁回了女兒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趙某、黃某原系夫妻關系,原告小趙系兩被告女兒,兩被告于2011年10月份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約定了女兒撫養權歸屬及位于市某小區房產和附房雙方各半共有。三年后,兩被告又簽訂協議一份,除了對原告撫養問題進行補充約定外,另外還將兩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市某小區房屋和附房贈與原告,待成年后,兩被告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費由兩被告對半承擔。2019年12月份,上述不動產因兩被告涉及債務糾紛被市人民法院查封。現原告以自己已成年為由,要求兩被告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將訴爭不動產過戶至原告名下。庭審中,法院就訟爭房屋被司法查封將帶來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的不利后果告知了原告,原告明確表示清楚該后果,并堅持其要求辦理過戶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兩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將案涉不動產贈與原告,原告亦以提起訴訟的行為表示接受了贈與,兩被告與原告的贈與合同關系成立并依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就本案而言,雖然兩被告均同意協助原告辦理案涉不動產的過戶手續,但案涉不動產因其他糾紛被司法查封,在該限制交易情形消除以前,不得進行物權變動。因此,在案涉不動產查封被解除前,原告訴請兩被告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本案中,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協議固然有效,但涉案不動產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債務人不消除債務,保全申請人不同意解除保全,贈與人亦不能夠行使滌除權,則房屋贈與協議事實上已無法履行,受贈人要求贈與人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的請求則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