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夫生子引發的官司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1-31 瀏覽次數:2294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借夫生子導致男女雙方爭奪對孩子的撫養權引發的官司。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孩子依然有被告(母親)撫養。
一、“借種緣起”
劉小紅的丈夫身體不好,結婚兩年多兩人仍沒有孩子。劉小紅丈夫的堂兄弟張如海系其緊密鄰居,張如海經常幫劉小紅干農活,長期接觸,日久生情。1997年夏天,劉小紅與張如海在玉米地里干農活時發生了兩性關系。劉小紅回家后與丈夫商量借夫生子的事情,其丈夫考慮其自身的情況,心里想老來有個兒子照顧也好,無奈答應了此事。于是劉小紅與張如海內部達成了協議,兩人同居直至生下兒子為止。從此兩人公開同居,有時候在張如海家里,丈夫不在家時就在劉小紅家里。可現實與兩個人開了個玩笑,一連三胎都是女兒,大女兒劉鳳,二女兒已送人,三女兒夭折。2001年,張如海提出結束這種關系,可劉小紅不答應,認定下一胎一定能生兒子,非生兒子不可。兩人因此不歡而散。
二、“劉小紅大女兒劉鳳三次起訴張如海要求支付撫養費”
2003年,劉鳳第三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如海每月支付100元的撫養費。
原告劉鳳訴稱:母親劉小紅與被告張如海借夫生子,1997年-2001年同居生一女即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給負撫育費的義務,故起訴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
被告辯稱:起訴不是原告本意,劉小紅想叫我幫他生男孩,現在生了女孩,我不同意繼續幫她生男孩,她才慫恿原告起訴,我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劉鳳系劉小紅與張如海的非婚生子女,現由劉小紅撫養,被告應依法支付給原告撫養費。
三、“爭奪對女兒劉鳳的撫養權”
2006年9月,張如海起訴要求變更對女兒劉鳳的撫養權。
原告張如海訴稱:現被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對劉鳳將來的教育、生活及健康會有一定影響。被告丈夫身體又不好,撫養子女困難,要求變更對劉鳳的撫養權。
被告劉小紅辯稱:我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原告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當時孩子生下來我叫原告抱走,而原告卻要把孩子送給別人撫養。原告對女兒這么多年來一直沒有盡到一個做父親的義務,原告在事實上已放棄了對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劉風從出生至今一直由其母親劉小紅撫養,若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孩子的成長明顯不利。同時,張如海也一直沒有盡到一個做父親的義務。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