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沿江 李曉鸞 發布時間:2021-10-12 瀏覽次數:1036
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駕駛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酒后駕駛魯億牌電動四輪車與被害人薛某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門經過查驗,該車輛最高時速達70km/h,車輛屬性為機動車。經鑒定,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mg/100ml,系醉酒駕駛。最終,交警作出事故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車輛也未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疏于觀察路面狀況,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楊某當庭認罪認罰,也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但表示自己無力償還被害人家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據此,法院當庭將楊某逮捕,并依法作出判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本案中,楊某所駕駛的魯億牌電動四輪車經過檢驗,最高時速達70km/h。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界定,電動自行車是指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整車重量不超過55kg,另對車輛的制動也有詳細的要求。對于不符合上述指標的電動車輛,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界定為“機動車”。意即,即使是電力驅動的車輛,如果最高時速、空車質量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標準,也應當認定為電動摩托車或者電動汽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時,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明知車輛無法注冊登記,又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醉酒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又無力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綜合以上情節,本院作出以上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