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 父親豈能擅自處分
作者:王勇 發(fā)布時間:2007-01-30 瀏覽次數:2171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父親賣房女兒起訴討說法父子倆對簿公堂的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志良和老伴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家單獨生活。去年年初,老伴去世,兩層小樓只剩下房志良一人居住。于是房志良與兒子商量后將樓房低價賣給了同村知情人李楓。三個女兒知道此事后找父親討說法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在老伴去世后,其女兒對母親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因此涉案的二層小樓屬于原、被告等繼承人共同共有財產,依據法律規(guī)定,房志良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權處分共有房產,而且,購買人出于惡意。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房志良與李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