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認真學習執行“兩個規定”樹立和諧執行新理念
作者: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1-29 瀏覽次數:1678
本網常州訊:近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全體干警認真學習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兩個規范性文件。該規定將執行工作的每個程序、各個環節都置于當事人和社會監督之下,進一步體現了司法公開的原則。
經過認真學習,深入分析,干警們一致認為,在今年的執行工作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好最高院的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并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進一步作出改進:
1、在實行“三告知”制度的基礎上,向當事人發放執行風險提示書,將執行程序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友情告知當事人。進一步擴大聽證的范圍,如將終結執行、執行款物的分配方案等納入公開聽證的范圍。
2、公開案件承辦人的必要聯系方式,以便當事人與承辦人及時聯系,了解有關案件進展情況及提供有關執行線索。如制作便民聯系卡,發放給案件當事人,將所有執行人員名單、照片上墻公布,接受監督。
3、進一步改進執行文書的制作,尤其是對終結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裁定書制作力戒公式化、概念化的制作方式,力求在裁定書中客觀反映執行工作的全過程。
4、建立執行案件的查詢制度。執行局可利用已建立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對當事人需要查詢執行案件的有關情況由專人負責查詢(涉及到有關機密除外)。
5、全面落實執行工作的流程管理制度,執行工作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嚴格按照省高院制定的《執行工作細則》的規定操作運行。
二、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
1、建立消極執行的防范機制。嚴格按照執結期限管理的規定辦結案件,對簡易案件原則上一個月執結,一般案件四個月內執結,嚴格延長執結期限的批準手續,對無正當理由在期限內未能執結案件的承辦人,將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直接更換承辦人,并實行網上公示。
2、嚴格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執行異議材料后三日內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該類案件可立案號,并作為承辦人的工作量予以考核)。
3、改進報結案的方式。案件執結完畢應及時予以報結,對于某些可扣除執結期限的應扣除期限,以縮短辦案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