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律相融 化解家務糾紛
作者:周從華 發布時間:2007-01-26 瀏覽次數:2264
本網淮安訊:自古就有句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所說的是家庭內部糾紛的復雜,而起訴到法庭的糾紛,更是矛盾尖銳到到一定的程度,處理下來難度很大。但是法官在審理中如果能有效的交替運用情理與法律,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往往能徹底有效的化解矛盾。近日,高溝法庭就一起公婆起訴喪偶兒媳排除妨礙案件調解成功,即取得了較為滿意的社會效果。
原告周某某與葉某某系夫妻關系,而被告湯某某系兩原告三兒媳,被告湯某某丈夫周某已經因病去世。周某在世時,夫妻倆即與父母相處不和,并于1993年舉家遷至遼寧省生活,后因周某患病,2003年全家又遷回漣水。但是與原告夫妻仍在一個院子里生活。因雙方相處不睦,原告夫妻2004年9月離家生活,其后以要求贍養為由,將周某告上法庭,致雙方矛盾進一步惡化。周某于2006年5月去世后,原告夫妻更是提起排除妨礙之訴,要求兒媳拆除其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面西三間房屋(1988年建)及三間過道(2005年建)。
法庭在審理后認為,該起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雖然矛盾較深,但考慮到原、被告之間的特殊關系,無論支持還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都無益于問題的解決,于是決定對該起案件以調解為主。通過案情的分析,承辦法官向兩原告指出該份宅基地雖在兩原告名下,但被告夫妻婚后即與兩原告在同一宅基上生活,被告夫妻1988年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時,兩原告并未阻攔。且被告夫妻于1993年遷出十年,回來后仍與兩原告在一個院子內生活,兩原告亦未表示異議。因此,從本質上說是原、被告在長期共同使用該份宅基地,從法律上講排除妨礙難以成立。從情理上說兩原告在兒子死后僅百余日,即起訴要求兒媳拆除房屋,這一主張也有違社會風尚,不會得到群眾的認可與支持,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原告放棄了堅決要求被告拆除房屋的要求,但提出能有一個穩定的晚年生活環境。在做原告工作的同時,法庭也嚴肅的向被告指出,作為晚輩應當照顧好老人的晚年生活。老有所養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美德,讓公婆在古稀之年居無定所是晚輩的大不孝。對已有的家庭矛盾只有本著互相諒解的精神才能妥善處理。經過細心的調解,雙方終于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協議:1、宅基地在兩原告生前享有使用權,兩原告去世以后,歸被告之子使用; 2、原告所建的房屋、豬圈、墻院等歸兩原告所有,被告所建房屋歸被告所有;3、原、被告共同使用院子,兩原告在圍墻上另行開門,不從被告的過道出入,以避免矛盾的發生。終于使這一家庭矛盾得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