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因騎車打手機,不慎碰在路上溝里摔傷的先生,將損壞路段所屬的交通局、建設局告上法院,請求兩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122,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經審理,判決交通局賠償先生損失的60%共計6593元。

2006731日,韓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徐州賈韓公路某廠門南20米處,騎車打手機,不慎車前輪被毀壞路面上的一溝碰壞,韓先生摔倒后住院治療 22天,花去醫療費9540元。遂狀告賈汪區交通局、建設局請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受到的傷害,應由侵權行為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駕駛時打手機,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的注意,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40%)。根據《公路法》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交通局對該路段有管理、監督職責,由于疏于管理致使損壞路面沒有得到及時養護,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駁回先生對建設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