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審理信息保密工作應引起重視
作者:吳玉鳳 陳艷紅 發布時間:2007-01-23 瀏覽次數:2706
未成年人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后,由于案件審理信息泄漏嚴重、影響廣泛,導致他們在就業、婚姻等各方面都會受到歧視、排擠,往往導致他們難以樹立生活信心,嚴重的甚至自暴自棄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人案件審理信息保密工作應引起重視。
未成年人案件審理信息泄漏的原因
1、調查取證中的泄密
有些未成年人案根據審理需要,要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在向被告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居委會了解情況的同時卻也無意識的泄露了未成年人犯罪審理的有關情況。
2、審判過程中泄密
未成年人案件很多都是共同犯罪,有成年被告人有未成年被告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我國法律未作具體的規定,實踐中一般是并案處理,這顯然不利于保守未成年人的審判信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但要公開宣判,公開宣判可能導致審理情況泄漏。
3、在歸檔卷宗的借閱時被泄密
未成年人案的卷宗并沒有同其它案件區別開來,也沒有特別的借閱程序,可能導致查閱卷宗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泄露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情況。
4、對案件相關信息批露引起泄密
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一要求局限在判決前,對判決后卻沒有要求。雖然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時大多用的是假名、假地址,但卻大量批露未成人犯罪的詳細細節和具體案情,有意的當地人能據以推算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未成年人案的審理信息進行保密的對策
1、縮小未成年案的調查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查清犯罪事實,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明對象幾乎無區別,這不利于保守未成年人案的相關信息。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盡量縮小范圍,同時應加大保密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學校、社區等院外涉密人員法制觀念和保密意識。
2、修正、完善利于保密的相關法律
審理時雖不公開,但宣告判決時公開進行,同樣會給未成年人造成心靈上、精神上的創傷,無疑有悖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立法本意。建議對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宣判時也不公開;另外對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從保護、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出發,在不影響查清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應以分案處理為宜。
3、加強對法院要害部門的保密教育
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要在立案、審判、法律文書的書寫、打印、歸檔等各環節注重保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保密,對未成年人案卷宗借閱要有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未成人案卷宗借閱要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4、限制未成年案的信息批露
即使在案件判決后,也應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犯罪案進行報道。如果確有必要進行報道,應經過較長一段時間,必須用化名,不得使用真實地址。對于未成人犯罪的詳細細節和具體案情,應該和不公開審理一樣也不能詳細進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