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脫落傷人 所有者管理不當要擔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孫錫超 發布時間:2020-09-25 瀏覽次數:767
句容一女子竇某于某日晚下班返程途中,不幸被某通信公司架設的脫落懸掛的通信電纜絆倒受傷,致顱腦損傷,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摔傷后,竇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經交警部門認定,電纜所有人承擔全部責任。竇某于是找到該通信公司要求賠償,但通信公司辯稱出具事故認定的交警未通知其到現場核實情況就草率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公司不認可。另外,即使確是公司責任,傷者竇某本身也存在重大過錯,至少應承擔60%的責任。經多次協商,分歧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見索賠無望,竇某遂一紙訴狀將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電纜發生脫落造成他人受傷的身體權糾紛。
經句容法院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20時0分許,原告竇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句容市郭莊區域某自然村附近地段時,被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架設的脫落懸掛的通信電線絆倒,致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該事故經認定,被告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次日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7月10日出院。原告自行委托鎮江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和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1月21日,鎮江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會診咨詢意見書,意見為:竇某顱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神經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020年3月3日,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竇某因車禍致左側顳底硬膜下血腫等顱腦損傷導致精神障礙(神經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
審理中,被告對原告個人委托的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依法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損傷進行法醫學鑒定,2020年8月3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竇某因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020年8月4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竇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誤工期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二個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護。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為電線基礎設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其基礎設施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以保障其基礎設施處于安全范圍,現被告所管理的電線脫落懸掛,已經對道路上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造成損害,可見該電線已經明顯處于非正常的安全范圍,故被告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騎電動自行車經過事發路段時,對路況疏于觀察,未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判決由電纜所有人某通信公司句容分公司承擔傷者因本次懸掛物脫落造成的各項損失8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