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舉行“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規定”新聞發布會
發布時間:2011-10-31 瀏覽次數:1966
10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向新聞界公布了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會實錄: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是困擾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和影響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的一大難題,部分被執行人利用法律漏洞,惡意采取某種手段,逃避債務履行,規避法院強制執行,一直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重點關注和努力規制的對象。尤其是在江蘇這個經濟大省,經濟活動活躍,經濟糾紛多而復雜,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情況也更為突出嚴重,規避執行的方式更為多樣。在一些案件中,被執行人利用非法轉移和隱匿財產、假租賃、假離婚、不正當關聯交易、假訴訟、假仲裁等規避執行的新手段、新方法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誠信社會的建立造成了較大的沖擊。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行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處置措施,導致規避執行行為因違法成本過低而愈演愈烈。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規制規避執行行為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度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的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并于2011年5月27日出臺了《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為切實改變目前大量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嚴重影響執行秩序和效果的現狀,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鞏固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江蘇法院深入開展了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將反規避執行行為制度化,2011年2月25日我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是明確界定了規避執行行為。為打擊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利用合法形式轉移財產,從而逃避債務履行的規避執行行為,《規定》將具備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通過故意轉移財產或者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等手段,逃避債務履行,損害申請執行人權利的7類行為界定為規避執行行為。
二是明確限定了規避執行行為的認定時間范圍。為便于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作出判斷,區分正常的交易行為和規避執行行為,參照破產法第31條有關規定,將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時間限定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
三是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更加合理的分配。規避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在于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主觀過錯,這一主觀狀態的證明責任落于申請執行人有失公平。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第七條的規定,由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對其行為不具有規避法院執行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申請執行人對客觀證據承擔舉證責任。
四是明確規定了對案外人財產進行查控和擔保的要求。為了防止涉案財產再次被處分,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同時,為了防止申請執行人對案外人財產申請保全不當引起賠償責任的發生,申請執行人在提出保全申請時,必須提供切實有效的擔保。
五是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初步、臨時審查程序。申請執行人申請認定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規避執行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的,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先行受理和審查。但是,執行機構審查作出的認定僅僅是初步、臨時的,如果被執行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機構的認定沒有異議,執行機構就對相關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如當事人對執行機構的裁定有異議的,仍可通過訴訟渠道最終確認自己的權利。
六是明確規定了權利救濟的正當途徑。當事人對執行機構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起相關訴訟尋求救濟。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被執行人、案外人為共同被告。
七是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和案外人通過訴訟或仲裁規避執行的處理方式。對于執行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轉移所有權的相關財產,案外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執行法院主張所有權或其他實體權利的,應通知申請執行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案外人依據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向執行法院主張所有權或其他實體權利的,執行法院參照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審查處理。對于執行法院查封之后轉移所有權的相關財產,案外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或仲裁裁決向執行法院主張所有權或其他實體權利的,不得對抗案件的執行。
為了配合《規定》的頒布實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對反規避執行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創建了《反規避執行典型案例指導專刊》,定期刊登關于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和有效處理手段,為江蘇法院總結反規避執行成果,交流反規避執行經驗提供了平臺,有力推動了我省反規避執行工作的開展。目前,全省法院已有十余件案件認定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行為,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被執行人民事處罰或刑事制裁,未發生一起因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引發的信訪投訴,有力威懾和打擊了規避執行行為,充分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各位記者朋友,《規定》的出臺,積極探索了對規避執行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的程序規則和權利救濟途徑,初步嘗試了完善反規避執行法律制度的思路和方向,是全省法院實踐司法為民,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構建誠信江蘇、法治江蘇的重大舉措,對于有效遏制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強化執行效果,提高執行效率,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反規避執行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長期工作任務,江蘇法院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反規避執行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強化工作部署,嚴格工作落實,不斷將反規避執行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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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