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6年8月7日?9月2日,被告人安某在短短的不到一個月時間里,在建湖縣城西苑小區、興湖花園、登達花苑、管舍小區等處瘋狂作案,先后撬下轎車車牌77塊,平均每天2?3塊,將車牌藏匿后,再向車主敲詐錢財,要求車主向其用“劉正發”假身份證在農業銀行開設的帳號匯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現金,等車主匯入現金后,告知車主車牌藏匿的位置,計敲詐勒索被害人錢款13650元。
建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安某敲詐他人財物,手段惡劣,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發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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