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金壇一男子買賣之后背信棄義,意圖拒付貨款。近日,金壇法院判決要求該男子承擔貨款本金、利息及訴訟費,貪財之心讓該男子付出了代價。
單某某系金壇城南人,2006年5月14日、18日、25日,單某某先后從同鎮飼料專賣店老板邢兵處購得飼料總計價值人民幣2萬元。三次買賣均采用賒賬方式,5月26日,單某某寫下一張欠款單,上寫:“今欠飼料專賣店老板邢兵飼料款2萬,6月30日前付清?!?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5" Month="7" Year="2007">7月15日,邢兵上門催要貨款時,單某某說手上沒有錢,等一個星期后歸還。一周后,邢兵再次上門索款,單某某卻說:“你賣的飼料有問題,我家的豬吃后都不長肉。”并拒絕支付貨款。邢兵無奈于12月向法院起訴。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邢兵和單某某自愿簽訂飼料買賣合同,邢兵交付飼料后,單某某應按雙方約定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遂判決單某某一次性支付貨款及利息21500元,并承擔1300多元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