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生效才現身 超期申請難支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 發布時間:2020-11-30 瀏覽次數:811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因被告在公告生效后才申請管轄異議,其申請無效。
收到案件后,法院向被告企業的工商登記地址以及企業負責人的戶籍地址先后郵寄了訴訟材料,但均因電話無應答、收件人不在指定地點而未送達成功。此后,法院依法進行了公告送達。根據公告登報日期計算,該案訴訟材料于2020年9月3日送達成功。9月15日,被告企業負責人陳某某致電法官,稱其知曉了涉訴情況,法官當場向其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并明確告訴他,按照法律規定,舉證答辯期為當事人收到訴訟材料的第二日起十五日,開庭時間為舉證答辯期滿的第三日即9月21日。
不料,開庭當天,法院收到了陳某某郵寄的管轄異議申請書,要求延期審理,理由是其于9月18日才簽收了書面材料,答辯期應該從18日起算。
“公告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不論是哪一種送達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隨后,承辦法官聯系上陳某某,對其進行了釋法。針對陳某某的疑問,法官告訴他,舉證答辯期應以首次送達成功的時間為起算點,也就是說,如果被送達人在公告期屆滿前聯系法院,收悉應訴材料的,應以實際收到應訴材料之日為送達之日;如果公告期滿,被送達人仍未出現,則應以法律規定的公告期屆滿之日為送達之日,在此之后被送達人出現并收悉應訴材料的,并不會延長或重新計算舉證、答辯期限。因此,對陳某某的申請,法院不予理涉。
經過法官的耐心講解,陳某某表示侵權情況屬實、會與原告聯系協商。原被告雙方在友好溝通后最終達成庭外和解,被告企業也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原告以雙方已和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在民事案件中,應訴答辯既是被告的權利,也是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郵寄、留置、公告等多種方式向當事人送達案件材料。任何一種方式一旦送達成功,相應的舉證答辯期隨即開始起算,從而會對被送達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產生影響。被送達人在知悉涉訴情況后,應當及時、有效地行使法定權利,如果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相關權利的,將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