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蔡某通過交友平臺相識并結為密友。被告人楊某謊稱是大型國企職工,其父母離婚后分割家產,將有巨額財產分配給其所有;鑒于自己的公職人員身份,遂請求被害人蔡某為其代為持有資產。被告人楊某以被害人蔡某的名義開辦銀行卡,并綁定蔡某支付寶賬戶。

同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在獲知被害人的手機開機密碼、支付密碼后,使用被害人的手機分別向微信的“微粒貸”、支付寶的“借唄”、京東的“金條借款”和“招聯-好期貸”等借款平臺申請借款,并轉匯入其為被害人所開辦的銀行卡中。被告人以旅游散心、考察項目等理由,攜被害人及其家人四處游玩,將上述錢款揮霍。截至案發,除分期償還了8000元,被告人尚有13萬元未能還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虛構事實,趁被害人不備,利用被害人手機申請向網貸平臺借款借款,導致被害人背負債務。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據此,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判處罰金六萬元。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將所騙錢款大部分用于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消費,但在詐騙已經既遂的情形下,這種行為是對贓款的事后處置,不影響詐騙的定性。本案的發生,對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都不啻于一場悲劇。正如被告人最后陳述所言:如果撒了一個謊,就要不停地撒謊也彌補。出于虛榮心,被告人隨口吹了一個牛皮,就不得不用各種借款來維持其“不差錢”的形象,最終在僅僅兩個月間,將所借十三萬元被揮霍一空。即使到被害人準備報警前夕,被告人還在謊稱“母親的資產馬上就要轉移過來,先借錢周轉一下,我負責處理”。這場鬧劇換來的,就是被告人要在28歲的大好年華,在鐵牢里度過人生本來最精彩的五年半的時光。而對于被害人來說,雖然被告人被判有罪,但不意味著被害人就不要償還網貸平臺的欠款。迄今為止,被害人已經償還了8萬余元借款,還有余款及高額利息有待清償。在當今“互聯網+”的時代,很多網貸平臺只要使用手機APP注冊手機號、輸入短信驗證碼等就可以獲得貸款,甚至無需本人身份驗證。這就警示我們要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不要被犯罪分子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