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快遞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與楊某簽訂了《片區承包協議書》,承包協議書載明:1.甲公司同意楊某承包片區和使用‘甲快遞公司’的商標,期限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承包區域范圍是某城南片區;2.楊某須遵守甲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規范;3.楊某經營所需人員、場地、設備及其他一切費用,工作安全問題均自行解決,甲公司概不負責;4.‘甲快遞公司’商標使用加盟承包費每月500元,其它快件到付費、代收貨款等費用,楊某均需按公司所制定的規定要求及時交納,甲公司按0.9元/件支付楊某快遞費用;5.楊某須做到無條件在所承包片區全境派送,且必須遵守派件時效,否則按《甲公司延誤件處理辦法》進行處理。2020年6月楊某在運送快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傷,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與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

    1.楊某與甲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分包關系;2.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一、甲公司與楊某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一)甲公司與楊某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從外在形式上看,雖然雙方簽訂了《承包協議書》,甲公司將其部分快遞業務區域承包給楊某經營,楊某與該公司雇傭的一般快遞員不同,其相對獨立且具有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可以比較自由的安排派件工具及時間。但該協議書同時規定,楊某的工作區域僅限于一定片區,工作中需要遵守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服從公司的運營規范與業務指導。因此,楊某在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方面均受到甲公司的管理和支配,雙方存在較為明顯的人身依附關系,應當認定雙方構成比較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甲公司按照計件工資的形式給予楊某相應勞動報酬

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楊某承包后“自負盈虧”,經營所需人員、場地、設備及其他一切費用,工作安全問題均自行解決,甲方概不負責。但是其協議中又約定,楊某為公司送一件快遞領取0.9元,即甲公司按照楊某完成的訂單數量給予其相應工資,可見楊某并非嚴格意義上的“自負盈虧”,其仍然按照工作量從甲公司領取一定報酬。

(三)甲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楊某提供的勞動是甲公司的主營業務

甲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運送、收發、派送快遞,其將主營業務分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楊某,由楊某在一定區域內自行負責經營所需人員、場地、設備及其他一切費用,楊某所提供的勞動系甲公司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二、內部承包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快遞業務的經營主體有嚴格的市場準入要求,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本案中,從楊某的經營資質分析,甲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于違法分包,雙方的承包協議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甲公司對外仍應承擔責任。對于如果楊某在經營快遞及發生交通事故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或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系其內部爭議可另行解決。